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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时间:2013-06-20 17-14-48
广东省劳动厅 文件
粤劳法[1995]72号

转发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区劳动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转发给你们。另外,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特殊疾病需延长医疗期的,可由企业自主决定,请你们一并执行。贯彻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映。


广东省劳动厅
一九九五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