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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与职工福利

关于从养老基金中提取退休职工活动费及管理分工的通知
时间:2013-06-20 17-12-26
广州市劳动局 文件
穗劳险字[1995]第007号

关于从养老基金中提取退休职工活动费及管理分工的通知

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市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市属各区、县级市劳动局:
    根据省有关部门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从社会养老基金中提取退休职工活动费及管理分工,作如下规定:
    一、每年按上年末企业离退休职工人数每人7.20元的标准,从社会养老统筹金中提取退休职工活动费。
    二、市直属企业部分的退休职工活动费,由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负责计提,按季拨给市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掌握使用。市属各区、县级市所属企业部分的退休职工活动费,由各区、县级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负责计提,由何部门管理掌握使用,请各区、县级市劳动局自行确定,报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和市退管委办公室备案。
    三、退休活动费的提取、收支核算,要按省社会保险事业局一九九三年九月六日,粤社保〔1993〕116号文颁发的《广东省社会保险会计制度(试行稿)》规定办理,并在会计报表中作相应反映。
    四、从社会养老基金中提取退休职工活动费,可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计提。以前年度一律不再补提。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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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劳动局
一九九五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