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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与职工福利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缴费比例的通知
时间:2013-06-20 17-12-12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穗府办[1995]45号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缴费比例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化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推进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管理,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将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缴费比例作如下调整:
    一、单位为各类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比例,由24.5%调整为24%(县级市可根据本地区实际确定调整比例);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比例,由2%调整为3%。
    二、单位、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金基数的方法,仍按规定办理。
    三、本通知从1995年7月1日起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五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