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专区 > 社会保险与职工福利
政府专区

社会保险与职工福利

转发省社保局、省编办、省劳动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事业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使用有关证件的通知》的通知
时间:2013-06-20 17-11-44

广州市社会保险管理局

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广州市劳动局

文件

穗社保[1999]29号

转发省社保局、省编办、省劳动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事业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使用有关证件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劳动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省社保局、省编办、省劳动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事业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使用有关证件的通知》(粤社保函[1999]9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广州市社会保险管理局

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广州市劳动局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

办公室关于事业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

使用有关证件的通知

粤社保函[1999]93号

 

 

各市、县、区社会保险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劳动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事业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使用有关证件的通知》(劳社部函[1999]2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广东省社会保险管理局

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广东省劳动厅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事业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

使用有关证件的通知

劳社部函[1999]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所有缴费单位(包括事业单位)都必须在规定时限内持有关证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目前尚未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事业单位,可暂持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机构的有效批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事宜。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一九九九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