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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3-06-20 17-10-15
广州市劳动局 文件
穗劳险字[1995]第005号

转发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劳动局,各主管局(总公司)、市直属各单位,中央、省、部队驻穗单位:
    为切实保障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平衡单位间生育保险费用负担,促进妇女就业,现将劳动部劳部发〔1994〕504号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生育保险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含已参加社会保险的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含固定、合同制工、临时工),均须按规定参加女职工生育社会保险,缴纳生育保险基金。
    二、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生育时(包括流产)时,可享受下列待遇:

    1.按照《生育保险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2.按照《生育保险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生育医疗费。
    3.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顺产的按上年度本市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25%发给;难产或者双胞胎及以上的按50%发给)。
    4.已参加我市生育保险的男配偶,以本企业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享受的假期计发的工资。
    三、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按各单位上年度全部在职职工年工资总额的0.7%缴纳
    四、女职工生育后一个月内,生育保险费用由市社会劳动保险机构一次性拨给该职工所在单位。由女职工所在单位负责管理和发放,企业不再重复开支。
    五、属本通知已明确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必须遵照市政府〔1993〕第1号令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社会劳动保险机构核定的生育保险基金,按隶属关系和管辖范围分别向市区、县级市社会劳动保险机构依时上缴生育保险基金。私营、个体工商户由所在区、县级市的社会劳动保险机构负责征集。逾期缴纳的,按市政府〔1993〕第1号令第十四条进行处罚。
    市、区、县级市的生育保险基金由社会劳动保险机构集中储备和支付。
    六、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基金的开支渠道,按照市政府〔1993〕第1号令第十条执行。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在经营收入中列支。
    七、生育保险基金的缴纳和发放标准于每年七月份调整。调整前仍按原规定的标准缴纳和发放。
    八、参加生育社会保险的单位,应将本单位符合生育条件的女职工(含外地临时工)列进名册,一式两份,其中一份报送社会劳动保险机构。
    九、女职工所在单位申请领取生育保险费,须填报《生育保险支付待遇表》一式三分,并附下列证明材料(复印件):
    1.女职工户口所在地、县以上计划生育委员会发给的《计划生育准生证》。
    2.女职工本人身份证。
    3.婴儿出生证或夭折证明(属难产的需有医院开具证明)。
    十、市、区、县级市社会劳动保险机构按征收的生育保险基金总额提取2%作为管理费。
    十一、本通知未及的有关事项,按照《广州市企业职工社会劳动保险规定》(市政府〔1993〕第1号令)和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广州市劳动局
一九九五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