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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与职工福利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时间:2013-06-20 17-08-53
劳动部办公厅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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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办发「1995」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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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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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有关问题的请示”(穗劳函字「1995」第023号)收悉。经研究,现就你局所询问题,答复如下:
1、关于“辞退”职工是否可按《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376号)(以下称简《复函》)》规定办理的问题。辞退职工工龄计算问题,原劳动人事部在“关于印发《<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劳人资「1987」31号)中明确,即“职工被辞退前的工龄及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合并计算”。
2、关于“自动离职”的职工是否亦可按《复函》意见处理的问题。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劳办发「1994」48号)中明确,“因自动离职处理发生的争议应按除名争议处理”,因此,自动离职的职工工龄计算可按《复函》意见处理。
3、关于除名职工连续工龄计算时效的溯及力问题。我们意见,应从各地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作为除名职工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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