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专区 > 社会保险与职工福利
政府专区

社会保险与职工福利

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
时间:2013-06-20 17-06-17
广州市劳动局 文件
穗劳险司字[1995]第006号

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

各主管局(总公司)、各统筹单位、各区、县级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

根据广州市劳动局颁发的《转发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劳险字〔1995〕第005号和《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穗劳险字)〔1995〕第013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金的征集

〈一〉职工生育保险基金实行“以本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总额为基数,按季征收”的办法,即每季度以本单位上季度参加养老保险缴费工资总额的0.7%计缴生育保险基金。在每季度第二个月(即2月、5月、8月、11月)7日前,由社会劳动保险公司通过银行采取专用委托收款方式向单位征收。

〈二〉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的征集,市属以上单位直接向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缴纳;区、县级市单位向所在区、县级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缴纳;中央、军队驻县级市单位向所在县级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缴纳。

二、待遇的发放

〈一〉单位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符合计划生育者,按“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的基数和标准,在用人单位办理申报生育保险待遇手续的次月15日前,由社会劳动保险公司一次性将应付款拨给用人单位,由单位按规定发放。

〈二〉生育津贴、男配偶的假期工资统一以生育(流产)时的上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计发。

三、申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手续

女职工生育后3个月内,分别由女职工、男配偶所在单位负责办理申报生育保险待遇手续。〈一〉填报《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核表》(一式两份,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及用人单位各一份)。〈二〉携带《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三〉携带下列有关证明材料(影印件)办理:

1.顺产、难产

(1)《生育证》;

(2)《出生证》;

(3)《独生子女优待证》;

(4)难产的附难产证明。

2.婴儿死亡

(1)《生育证》;

(2)死亡证明。

3.流产

(1)“同意生育通知书”或《生育证》。

(2)流产证明。

4.男配偶申报假期工资的,凭《出生证》和《独生子女优待证》。

由医院出具的证明,均应区级(或镇级)及以上医院证明方有效。

四、有关管理事项

〈一〉为简化手续,便于管理,职工生育保险业务所需资料如职工名册、职工人数、缴费工资总额等,以养老保险核定的同期资料为准,用人单位不必另行填报。

〈二〉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应预缴一个月生育保险基金作为周转金。市属以上单位预缴的周转金,由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掌管;区、县级市所辖单位预缴的周转金,由区、县级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掌管。

〈三〉单位如虚报工资总额,冒领生育保险金,除追回全部金额外,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社会劳动保险公司不负责支付生育保险待遇:

1.凡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而生育者;

2.单位拖欠生育保险基金者。

〈五〉单位缴纳生育保险基金确有困难的,可提出缓缴申请,报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审批。缓缴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期满后连同利息一并缴纳。

〈六〉区、县级市所辖单位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的发放,由区、县级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按规定核实办理。区、县级市生育保险基金每半年同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结算一次,结余基金利息转入市生育保险基金帐户。

〈七〉生育保险业务所需表册由市社会保险公司统一印制、管理。

五、办理生育保险有关业务手续,从1995年10月开始并同时办理7、8、9月基金的补征、补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