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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与职工福利

关于处理职工保险福利若干问题的通知
时间:2013-06-20 16-36-48
广州市劳动局 文件
穗劳险字[1993]第005号

关于处理职工保险福利若干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市)劳动局,市直属各单位:
    根据广州市的实际,现就处理职工劳动保险福利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一九九二年市属职工月均工资总额为391元,作为一九九三年七月至一九九四年六月有关保险福利待遇的计发基数。
    二、对获准出境定居的企业离休、退休和退职人员。按国家、省、市人民政府统一发结离退休、退职多及各项补贴(见附表)
    按国家和省规定发给的各项待遇从一九九二年十月;市规定发给的各项待遇从一九九三年一月起执行。
    所增加的退休费按原规定纳和统筹项目的,一九九三年七月起纳入社会统筹,在统筹基金中列支。未纳入统筹项目的,由单位按原资金支出渠道中支。
    粤府[1992]150号文第十七条“关于归侨职工照顾加发退休补助费的规定”待省明确后才执行。
    三、“离岗退养”人员退养费,除按不低于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规定的退休或退职人员的各项待遇,国发[1989]83号文规定增加退休人员的级差待遇有时限性,不应增发。
    四、执行时间除第二条外,从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一九九三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