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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待业保险工作管理体制等问题的通知
时间:2013-06-20 16-33-34
劳动部文件
劳力字(1992)52号

劳动部关于待业保险工作管理体制等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一、最近一个时期,一些地方出现了将待业保险基金和待业职工分开管理的趋势。这种做法不符合国务院国发(1986)77号文件的规定,也不符合即将发布的《全民所有制职工待业保险规定》的要求。待业保险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促进待业职工再就业,而不是单纯发放待业救济金。待业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发放,必须同促进待业职工再就业紧密结合,与转业训练、生产自救和职业介绍等项就业服务工作相互衔接,统筹安排。因此,在溶化改革过程中,必须坚持国务院《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中所规定的待业保险基金与待业职业再就业统一管理的体制。各地劳动部门要主动向各级政府领导汇报情况,并积极做好宣传工作。
    二、请各地抓紧时间认真研究我部九月份印发的《部分省市待业保险工作卒业谈会纪要》(劳办力字[1992]43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办法贯彻落实。待业保险金业用于企业内部支持改革和用于关停企业安排富余人员的,应将其人数统计为待业职工。
    三、请将你们对《关于〈国务院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的实施意见》的意见(劳办力字[1992]44号),速报劳动力管理和就业司,并按此文件的基本精神草拟实施细则,为新规定的实施作好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