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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与职工福利

关于实施企业固定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通知
时间:2013-06-20 16-29-01
广州市劳动局 文件
穗劳险辽[1992]第006号

关于实施企业固定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通知

市属各主管局(总公司)、直属企业,各区、县劳动局,市、区、县社会劳动保险公司:
    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3]33号)关于基本养老基金“实行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职工个人也要缴纳一定的费用”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决定对本市固定职工实行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纳养老保险费范围:广州市全民所有制企业、市属集体所有制企业、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固定职工及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固定职工。
    二、缴纳养老保险费标准:目前暂按每人每月三元五角缴纳,以后随着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的调整再逐步调整。
    三、缴纳养老保险费办法: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
    四、职工个人缴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
    五、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按现行固定职工退休费统筹的办法,由各级社会劳动保险公司负责征集和管理。
    六、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实施时间,从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七、各县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职工个人缴费标准和办法:区街集体所有制单位固定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仍按现行办法办理。


一九九二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