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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政策法规汇编
关于一至四级工残退休人员伤残津贴年度调整问题的复函
时间:2013-03-26 15-35-21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文件 |
穗劳社函[2008]6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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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一至四级工残退休人员伤残津贴年度调整问题的复函 |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你中心《关于1-4级工残退休人员伤残津贴年度调整的请示》(穗社会保中请[2008]3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至四级工残退休人员伤残津贴年度调整中有关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计算方法,按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关于一至四级工残退休人员伤残津贴调整问题的复函》(粤劳社函[2008]836号)执行。 附件:《关于一至四级工残退休人员伤残津贴调整问题的复函》(粤劳社会函[2008]836号)
二○○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附件
关于一至四级工残退休人员伤残津贴调整问题的复函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市《关于一至四级工残退休人员伤残津贴年度调整问题的请示》(穗劳社报[2008]104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按月领取伤残津贴人员的伤残津贴,每年按照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调整办法进行调整。根据《关于2007年度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8号)和《关于2008年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粤劳社发[2008]2号),参加2007年度伤残津贴调整的工伤退休人员,按已核定的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增加2元伤残津贴,参加2008年度伤残津贴调整的工伤退休人员,按已核定的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增加1.5元伤残津贴。一至四级工伤残职工在办理工伤退休时,其退回个人帐户养老金并终结养老保险关系前的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作为伤残津贴调整参数。 此复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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