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群体与政策保护
广州市劳动局 文件 |
穗劳计〔1999〕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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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立各类再就业服务中心实施细则》的通知 |
各区、县级市劳动局,各主管局(总公司、集团公司)、直属企业: 现将《广州市建立各类再就业服务中心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本局反映。
广州市劳动局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八日
广州市建立各类再就业服务中心实施细则
为了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建立各类再就业服务中心的通知》(穗府〔1997〕90号),进一步规范本市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运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凡下岗职工人数超过职工总人数5%的企业和主管局(集团公司)应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人数较少的可由劳动、人事部门负责行使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职能。纳入国家计划的兼并、减员增效企业无论下岗职工人数多少均要成立再就业服务中心;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内,下岗职工由企业原劳资部门负责管理,劳资部门应行使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管理职能。 二、企业、主管局(集团公司)再就业服务中心是隶属于设立单位的下岗职工管理机构,不具独立法人资格,受设立单位的委托,开展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服务工作。主管局(集团公司)再就业服务中心由主管局(集团公司)自行设立,报市再就业服务中心备案;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由企业自行设立,报企业主管部门备案。 市、区(县级市)再就业服务中心由同级编委批准成立;分别隶属于市、区(县级市)劳动局。 三、企业、主管局(集团公司)再就业服务中心必须在办公场所悬挂牌子、自行设置印鉴、配备专职或兼职财会人员、设立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银行专户,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由设立单位指派;有条件的单位可安排独立办公场地,条件不足的可与原劳动、人事部门共用场地。 四、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具体职能: 1.受企业委托,与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职工签订“下岗协议”或其他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协议; 2.按照下岗职工登记表的内容建立下岗职工登记卡,分类归档; 3.编制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预算计划; 4.在银行开设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银行专户; 5.提前在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银行专户中储备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社会社会保险费; 6.按规定为下岗职工申请基本生活保障资助和再就业服务资金; 7.按规定对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用进行清算; 8.按月为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并按劳动部门的规定,定期报告本中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支付情况; 9.代下岗职工交纳养老、医疗(或受企业委托按规定为下岗职工报销医疗费)、失业等社会保险金; 10.加强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培训机构的沟通,及时获得岗位空缺和培训信息,对下岗职工实施“一三一”就业服务,对分流出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职工,及时办理终止“下岗协议”和《下岗证》注销手续; 11.受企业委托,代企业办理下岗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12.受企业委托,承办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职工的其他管理事务。 五、市、区(县级市)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办公经费以及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费用,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解决;主管局(集团公司)和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办公经费以及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费用,由设立单位支付。 六、根据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字〔1998〕94号)的规定,市政府《关于建立各类再就业服务中心的通知》(穗府〔1997〕90号)第七条,调整为: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原则上由企业负责,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三三制”的办法向劳动、财政部门申请资助。 下岗职工的就业服务费可按规定向市再就业专项资金申请资助。 七、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按广州市财政局、劳动局《关于市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市级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穗财保〔1999〕81号)的规定进行管理。 八、企业中因生产、经营等原因离开工作岗位的职工,除按规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直接出社会外,全部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 九、下岗职工的分流渠道(附企业职工下岗流程图): 1.按规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2.办理离岗退养; 3.职工自愿请长假; 4.经批准办理停薪留职; 5.以即辞即招的办法在行业内外平衡调剂; 6.被其他用人单位临时借用; 7.被生产自救基地吸纳; 8.其他不须再由政府或企业支付基本生活费的渠道。 十、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应按规定为下岗职工办理劳动合同变更手续:在所在企业内部分流安置的,由企业委托再就业服务中心与其签订各类协议;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满一个月仍未分流安置的,由企业委托再就业服务中心与其签订“下岗协议”,办理《下岗证》。 因企业临时性生产任务不足而下岗的下岗职工,在企业生产恢复正常时可恢复原工作,终止“下岗协议”,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因企业减员增效等原因下岗的下岗职工,在再就业服务中心三年内必须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 十一、再就业服务中心在确保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的同时,要积极开展下岗职工的就业服务工作,保证每年下岗职工50%得到分流安置。要落实“一三一”的就业服务,即对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提供一次免职业指导、三次就业信息、一次减免费岗培训机会。 1.下岗职工与再就业服务中心签订“下岗协议后”,再就业服务中心要立即组织下岗职工进行就业指导,就业指导工作必要时可委托企业所在区的劳动服务机构或其他相应机构进行,就业指导的有关费用由市再就业专项资金予以资助; 2.行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要掌握本行业企业岗位空缺情况,统筹本行业外来劳动力的使用,并与市和区劳动部门的职业介绍机构联系,每月将岗位空缺信息传达到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 3.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每月要将企业岗位空缺情况向下岗职工公布一次,供下岗职工参考; 4.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要甄别岗位空缺信息,根据下岗职工的条件,介绍下岗职工就业。下岗职工因个人原因不服从介绍的,在《下岗证》重新上岗或重新就业记录栏记录; 5.行业或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要根据市场需求或岗位空缺信息,结合下岗职工本人的条件,有针对性开展转岗位培训。培训的形式可多样化,在行业内安排重新上岗的下岗职工,可由行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自行组织培训;特殊工种可安排下岗职工到符合资格的培训点培训。没有培训能力的,也可委托社会办学机构进行培训。 6.行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要指导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开办生产自救项目,并帮助生产自救基地落实各种优惠政策。 十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的规定:“对不进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或进了再就业服务中心不签订协议的下岗职工,不支付基本生活费”。鉴此,调整《广州市企业下岗职工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改为:对不愿签订“下岗协议”,不愿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不愿领取《下岗证》的职工,企业可依法解除其劳动合同或停发其基本生活费。已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经再就业服务中心提供“一三一”服务后,符合条件不就业的,停发基本生活费或解除劳动合同。 十三、各类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设立单位,要在人力、物力、财力上保证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正常运作,确保企业下岗职工50%以上得到合理的分流安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