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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群体与政策保护

关于1998年企业下岗职工最低生活费标准的通知
时间:2013-06-20 15-55-10
广州市劳动局 文件
穗劳计字[1998]9号

关于1998年企业下岗职工最低生活费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劳动局,各主管局(总公司、集团公司)、直属企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及市政府《广州市改组转制企业职工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穗府〔1994〕103号)的规定,为进一步明确本市企业下岗职工生活保障水平,现就1998年广州市区企业下岗职工生活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参照市社保局、市劳动局《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缴纳标准等问题的通知》(穗社保〔1998〕26号)的标准,1998年本市市区企业下岗职工的最低生活费标准定为340元/月。

二、下岗职工的最低生活费是职工维持基本生活的最低费用,企业可根据本单位的支付能力和下岗职工的实际情况,按不低于340元/月的水平核发。该标准不含职工个人缴交的各类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费用。

三、县级市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广州市劳动局

一九九八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