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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群体与政策保护

关于印发《广州市企业经济性裁员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间:2013-06-20 15-53-48
广州市劳动局 文件
穗劳计字[1998]7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企业经济性裁员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劳动局,主管局(总公司、集团公司)、直属企业:

现将我局制订的《广州市企业经济性裁员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本局反映。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广州市劳动局《关于企业批量经济性裁员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劳计字〔1997〕7号)停止执行。

广州市劳动局

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日

 

 

关于广州市企业经济性裁员的实施意见

 

为规范本市企业经济性裁员的行为,根据劳动部《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劳部发〔1994〕447号)和广东省劳动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经济性裁员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劳综〔1997〕303号),结合实际情况,对本市企业经济性裁员提出如下意见,请依照执行。

一、企业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市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确需裁减人员的,可以裁员。

二、企业因下列情况解除职工的劳动关系不须执行本实施意见:

1.依照《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2.按照《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或《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等规定解除违纪职工的劳动合同;

3.依法终止职工劳动合同;

4.解除非本市城镇户口职工劳动合同。

三、经济性裁员企业的范围:

1.关闭、破产企业以及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的企业;

2.纳入市政府减员增效和被兼并计划的企业;

3.市政府明确的解困转制企业;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允许经济性裁员的企业。

四、非本人自愿,下列职工不得裁减(关闭、破产企业职工除外):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鉴定为5至10级残废的职工;

2.原固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在6个月以上,在医疗终结期满或医疗期内医疗终结时,经鉴定为5至7级残废的职工;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在本企业转为劳动合同制的原固定职工;

5.参与集体合同谈判的职工代表;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裁减的职工。

五、使用外来劳动力的企业裁减职工时,应先清退外来工,将需裁减的职工安排到外来工从事的岗位。愿意并能够进入外来工岗位的职工,企业不得裁减。

六、市属企业一次性裁减本市城镇户口职工20名以上,或在30天内累计裁减职工20名以上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报告广州市劳动局,听取广州市劳动局意见后,并切实保证被解除劳动关系职工的经济补偿费用来源,方能解除职工的劳动关系。区(县级市)属企业裁减职工,报区(县级市)劳动局。

七、关闭、破产企业自申请关闭、破产之日起就应履行经济性裁员程序,裁员报告征得劳动行政部门同意后,即可开始裁员。

八、符合经济性裁员条件的企业,一次性裁减职工20名以上或计划在30天内累计裁减职工20名以上的,裁员时应履行如下程序:

1.提前30天向工会或被裁减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

2.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以及符合法律、法规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的经济补偿办法等;

3.征求工会或者被裁减职工的意见,必要时可就行业、企业内部调剂、顶替外来工岗位等问题向被裁减职工发出征询意向书,根据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对裁减人员方案进行修改完善;

4.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和被裁减职工的意见;

5.公布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

6.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九、报告一次性裁减职工20名以上或在30天内裁减职工20名以上,应向劳动行政部门出示如下资料,按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进行裁员:(1)符合经济性裁员企业范围的材料;(2)企业裁减人员的书面报告;(3)企业工会和被裁减职工会议的讨论结果;(4)本企业《工资手册》;(5)经济补偿金来源的证明材料;(6)被裁减人员顶替外来工岗位的情况;(7)企业主管部门或集团公司意见。

十、劳动行政部门不同意经济裁员的,企业应与职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十一、市属企业裁减本市城镇户口职工20名以下,应参照本通知规定的程序或按照本系统、本行业的规定,征求主管部门或集团公司的意见后方可实施裁员。

每月上旬结束前,各行业主管部门或集团公司应汇总本系统企业上月裁员的情况报市劳动局计划工资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