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群体与政策保护
对《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使用童工的处罚是否适用〈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的请示》的复函
时间:2013-06-20 15-52-43
劳动部办公厅文件 |
劳办发[1997]9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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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使用童工的处罚是否适用〈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的请示》的复函 |
福建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使用童工的处罚是否适用〈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的请示》(闽劳关〔1997〕5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劳部发〔1994〕246号)第28条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童工的处罚问题。对于外商投资企业使用童工的处罚,应按照《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国务院令第81号)和劳动部《使用童工罚款标准的规定》(劳办字〔1992〕27号)执行。
劳动部办公厅 一九九七年十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