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专区 > 特殊群体与政策保护
政府专区

特殊群体与政策保护

关于企业批量经济性裁员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13-06-20 15-51-28
广州市劳动局 文件
穗劳计字[1997]7号

关于企业批量经济性裁员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劳动局,主管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市直属企业,中央、省、部队、外地驻穗企业:

为规范本市企业批量经济性裁员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部《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劳部发[1994]447号),以及市政府《关于实施再就业工程的通知》(穗府[1996]115号)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批量经济性裁员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广州地区内企业以及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企业),因经济原因一次性裁减或30天内累计裁减20名以上的本市城镇户口职工,必须以书面形式报告劳动行政部门,听取劳动部门意见后,确实保证被解除劳动关系职工的经济补偿来源,方能解除职工的劳动关系。

二、中央、省、部队、外地驻穗企业和市属企业裁减职工,报告市劳动局;区、县级市属及以下企业裁减职工,报告所属区、县级市劳动局。

三、企业因如下情况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不须报告劳动行政部门:

(一)企业依照《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企业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

(三)企业按照《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或《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等规定解除违纪职工劳动合同的;

(四)企业解除19名以下职工劳动合同的;

(五)解除非本市城镇户口职工劳动合同的。

四、企业需裁减20名以上职工,应依照如下程序办理;

(一)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资料;

(二)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以及符合法律、法规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的经济补偿办法等;

(三)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裁减人员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四)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

(五)公布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

(六)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五、企业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20名以上职工,应出具如下文字资料:

(一)企业裁减职工的书面报告;

(二)企业工会组织或职工大会加具的意见;

(三)企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六、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企业裁员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答复的视作同意),同时抄送同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劳动就业服务机构。

七、企业接到劳动行政部门同意裁减职工的意见后,即可按规定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并为被裁减的职工办理《劳动手册》审核和失业登记手续。办理失业登记时应附送劳动行政部门意见的影印件。

八、劳动行政部门不同意裁员的,企业应与职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广州市劳动局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