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专区 >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政府专区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
时间:2013-03-26 15-35-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174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修改为:"职工第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二、第五条修改为:"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三、第七条修改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

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四、第九条修改为:"本规定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1995年5月1日施行有困难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适当延期,但是,事业单位最迟应当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最迟应当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本决定施行前,国务院1994年2月3日发布、自1994年3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职工作时间的规定》继续有效。

 

1995年3月25日

 

  • 中国政府网
  • 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
  •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