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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劳动局关于广州第三棉纺厂离法定退休年龄五年内的固定工可否选择辞退问题的复函
时间:2013-06-20 15-45-55
广州市劳动局 文件
穗劳函字[1995]第063号

广州市劳动局关于广州第三棉纺厂离法定退休年龄五年内的固定工可否选择辞退问题的复函

市纺织工业总公司:

你司关于广州第三棉纺厂离法定退休年龄五年内的固定工,可否执行穗府〔1994〕103号文第十三条规定选择辞退安置的请示收悉,现复如下:

穗府〔1994〕103号文是市政府在穗府〔1989〕54号《广州市关于国营企业富余人员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基础上,根据本市企业转换经营机制,进行现代企业制度改革的需要制定的。而54号文对“五种人”不得辞退的规定,是考虑到老弱病残职工暂时仍未有条件由社会接收安置,同样适用于改组转制企业的富余职工安置。因此,离法定退休年龄五年内的职工,不能选择辞退的安置途径。

此复

广州市劳动局

一九九五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