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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安全卫生与监察

关于锅炉换证的通知
时间:2013-06-20 15-23-34
广州市劳动局 文件
穗劳锅字[1997]11号

关于锅炉换证的通知

各锅炉使用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规定》(粤府[1993]95号),使用锅炉的单位,必须向所在地监察机构申领《锅炉使用登记证》;《锅炉使用登记证》每五年换发一次,过期不换证又继续使用的,按无证使用论处,同时对使用单位和单位的主管领导进行经济处罚。为此,请你单位所使用的锅炉及时换领使用证。具体换证手续如下:

先到本局锅炉处购买新的锅炉技术登记簿及登记卡,按项目填妥,加盖本单位公章,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应加意见及盖章(无主管部门的可免此项)。然后携同旧的登记簿、登记卡、《锅炉使用登记证》、锅炉出厂质量证明书、最近一次的锅炉检验报告书,以及锅炉水质监督化验报告书、司炉工和水处理工操作证(或其复印件)等资料,一并送本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办领新的《锅炉使用登记证》。

广州市劳动局

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