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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安全卫生与监察

关于转发《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备事故处理规定》的通知
时间:2013-06-20 15-22-20
广州市劳动局 文件
穗劳锅字[1997]9号

关于转发《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备事故处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劳动局,各主管局、总公司(集团公司),直属企业,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劳动厅《关于转发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事故处理规定〉的通知》(粤劳锅[1997]25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劳动局

一九九七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