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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安全卫生与监察

关于印发《广州市露天采石场〈安全准采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3-06-20 15-19-16
广州市劳动局 文件
穗劳安字[1997]7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露天采石场〈安全准采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劳动局、市农场局、市乡镇局、市石场垦复总公司、市司法局、各露天采石场:

现将《广州市露天采石场〈安全准采证〉发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劳动局

一九九七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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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露天采石场《安全准采证》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管理工作,根据《广东省矿山安全准采证发放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地区范围内所有露天采石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安全准采证》是指经劳动行政部门确认具备露天开采石矿基本安全生产条件而准予开采的资格证。

第四条 凡新办或已开办的露天采石场,应按照隶属关系向市、区、县级市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办理领取《安全准采证》手续。属市政府列入关闭整治的露天采石场或年产量在100万吨及以上的大型采石场由广州市劳动行政部门发证。

第五条 初次申请领取或年审《安全准采证》时,应填写《广州市露天采石场〈安全准采证〉审查表》并附如下资料:

(一)《采矿许可证》的副本复印件;

(二)石场承包合同书和合同公证书;

(三)企业法人代表、主管生产工作的副场长、承包者的《矿(场)长安全资格证》;

(四)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电工、焊工、厂内机动车驾驶员、炮工等)有效证件; 

(五)办理《安全准采证》年审,石场还须提供缴交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凭据和维简费的提取使用情况资料。

第六条 初次申请领取和年审《安全准采证》的露天采石场均须根据《广州市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检查考评表》进行自评和主管部门复评,在合格的基础上,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办证申请。劳动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后须进行现场审查,经审查合格后发给《安全准采证》。

第七条 《安全准采证》实行一场一证的制度,每证有效期一年,期满前十五天应申请年审,年审合格者延长有效期一年。露天采石场开采完毕应及时到发证机构办理缴证注销手续。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收回《安全准采证》。

一、超过使用年限不年审的;

二、存在重大隐患,接到有关部门限期整改指令书仍不整改的;

三、管理混乱,屡次发生因工死亡事故的。

第九条 凡没有取得《安全准采证》或《安全准采证》超过有效期,为无证经营。除责令限期整改外,劳动行政部门可按《广东省露天矿场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给予处罚;因无《安全准采证》的矿场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应追究有关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