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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部、国家经贸委、劳动部、地质矿产部、监察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依法整煤炭生产秩序的通知
时间:2013-06-20 15-17-59

煤炭工业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劳动部

地质矿产部

监察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

文件

煤办字〔1997〕第285号

煤炭工业部、国家经贸委、劳动部、地质矿产部、监察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依法整煤炭生产秩序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厅(局、公司)、经贸委(计经委)、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地矿厅、监察厅、总工会、总后军矿局、司法部劳改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煤炭工业持续发展,煤炭产量大幅度提高,保证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煤炭工业的发展十分关心作出了许多重要指示,多次强调要依法管好办矿秩序,并颁发了有关整顿煤炭生产秩序的文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住址贯彻国务院的指示和文件精神,在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煤炭资源,整和规范煤炭生产秩序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是,应该看到煤炭工业在发展过程中,非法无证开采、超层越界开采、乱采滥挖煤炭资源、买卖和出租转让采矿权等非法、违法生产经营活动依然突出,破坏了煤炭资源,侵害了合法煤炭企业的权益和国家利益,扰乱了正常市场秩序,孳生了腐败现象,且不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直接影响了煤炭工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为规范煤炭生产行为,切实解决好开办煤炭失控、资源浪费严重和安全状况不好等主要问题,保障煤炭工业持续、健康发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修正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相继颁布实施之际,决定从1997年5月至10月,集中半年时间,开展依法整煤炭生产秩序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及原则
    整顿煤炭生产秩序工作要认真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对乡镇煤矿“扶持、改造、整顿、联合、提高”的十字方针,按照实行两个根本性转变的要求,以保护煤炭资源、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煤矿整体素质为目标,调动各方面的性,加强管理,落实扶持政策,搞好改造联合,实现产销平衡,促进煤炭工业持续、健康发展。
    整顿生产秩序涉及到方方面面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各地要统一思想认识,注重政策引导,调整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积极引导煤炭企业依法办矿、合法经营;要依法强制关停非法、违法生产的煤矿,制止各种非法、违法的煤炭生产经营行为,努力从根本上解决非法、违法现象屡禁不止的问题。整工作应根据下列原则进行:
     1、严格执法、依法整顿。坚决执行《煤炭法》、《矿产资源法》和《矿山安全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顿矿业秩序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通知》(国发〔1995〕33号),贯彻落实劳动部、煤炭部、农业部、地矿部、监察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乡镇煤矿安全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7〕43号)及有关部门的规章,严格依法办矿,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2、实事求是、分类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从实际出发,区分不同地区、不同所有制和不同煤炭赋存条件的煤矿企业,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内,提出相应的整顿、改造、联合、同的标准,保证整顿工作顺利进行。
    3、突出重点,点面结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把整顿生产秩序与反腐倡廉结合起来,认真执行中纪委关于反对腐败的各项要求。坚决制止党政机关及其干部职工参与办矿,党政机关、行政搪法机关、司法机关及经济管理部门要限期与所办煤炭企业脱钩,使其独立经营。要坚决查处生产经营中以权谋私、权钱交易、损害国家利益及集体利益和不顾职工生命安全的违法违纪案件。
    二、整顿的范围和重点
    整顿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不同所有制、不同投资方式开办的各类煤矿。
    整顿的重点:
    1、无采矿许可证的集体、私营、个体煤矿,包括名为集体实为个体经营的煤矿,以及收买或租用采矿许可证的非法煤矿。
    2、国有煤矿井田范围内的无采矿许可证煤矿和有关采矿许可证而超层越界、威胁邻矿安全的煤矿。
    三、整顿的要求
    1、无采矿许可证的个体煤矿(包括名为集体实为个体的煤矿)一律关闭。
    2、非法买卖或租用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一律关闭。
    3、在国有煤矿井田范围内,无采矿许可证的各类煤矿(含国有矿办小井)一律关闭;有采矿许可证但无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各类煤矿要限期整改,威胁邻矿安全的要严格整顿,整顿不合格的,不得开采;越层越界开采的各类煤矿要停产整顿,必须退工采范围以内,并经上级煤炭管理部门检查合格后才能恢复生产。
    4、在国有煤矿井田范围外,无采矿许可证的集体煤矿,要限期按规定补办手续;有采矿许可证但无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要督促帮助其进行改造提高,限期达到颁证规定的标准。其中,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要停产整顿;有其它严重问题的,要限期整改,督促其依法生产。
    四、工作步骤
    这次集中整顿煤炭生产秩序的工作安排在1997年5月至10月,共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部署动员
    1、由煤炭部、国家经贸委、劳动部、地矿部、监察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召开全国依法整顿煤炭生产秩序电视电话会议,请吴邦国副总理作动员报告,煤炭部王森浩部长作整顿生产秩序工作部署,国家经贸委、劳动部、地矿部、监察部、全国总工会领导讲话。
    2、各地根据电视电话会议和本通知的要求,进行整顿动员和部署,大力宣传《煤炭法》、《矿产资源法》和《矿山安全法》等法律和相关法规,组织制定本地区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
    第二阶段,开展整顿
    1、各类煤矿都要依照《煤炭法》、《矿产资源法》、《矿山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整工作的要求,进行自查自纠,认真整改。
    2、各地派工作组深入重点矿区,对清理整顿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3、按照《煤炭法》、《矿产资源法》和《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授权,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全面开展执法检查,对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煤矿作出整改决定。
    4、由煤炭部牵头,各有关部委参加,组成联合指导检查组,赴重点产煤省(区、市)检查指导整顿工作。
    第三阶段,复查验收
    1、整顿工作结束后,各地要组织力量,进行复查验收,并写出专题报告,一式六份,于1997年11月10日以前报送煤炭部。
    2、煤炭部会同有关部委和全国总工会,组织人员对重点产煤省(区、市)的整顿工作进行验收,并写出总结报告上报国务院。
    五、组织领导
    1、为了加强对全国煤炭生产秩序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煤炭部会同有关部委和全国总工会,成立整顿工作领导小组,整顿工作办公室设在煤炭部,负责整顿的日常工作。
    2、各地要成立整顿工作的协调领导机构,全面负责指导、协调本地区的整顿工作。
    3、《煤炭法》、《矿产资源法》和《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所授权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在地方政府领导的组织协调下,加强执法队伍的建设,认真履行依法整顿的职责。
    六、工作要求
    1、落实扶持政策。巩固整顿工作成果的一个关键就是要认真落实各项扶持政策。煤炭部正在积极申请建设重点产煤县的导向性贷款,以加快骨干矿井的联合改造,帮助提高乡镇煤矿的整体素质。各地区、各部门也应认真制订和落实有关经济政策,特别是要落实乡镇煤矿维简费的提用政策;要取消各种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切实减轻乡镇煤矿企业的负担,保证必要的投入,提高规模效益。
    2、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各地有关部门要利用一切宣传媒介,大力宣传整顿生产秩序的目的、意义和政策,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对严重的执法犯法案件和非法、违法开采造成经济损失、人员伤亡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的处理,要公开曝光,扩大影响,增强法律的威力,推动清理整顿工作的顺利开展。
    3、健全整顿工会责任制。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把整顿煤炭生产秩序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立即着手制定工作计划,并按照分级管理的权限,由主要领导人负责,目标责任制;要强化县、乡两级对工作应负的责任,并作为考核其政绩的重要内容,对因未认真抓好这项工作,发生重大事故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4、认真做好组织协调工作。这次参与依法整顿生产秩序的部门较多,各地要切实加强对整顿工作的组织,协调充分发挥各行政执法部门的作用,实行综合治理,总体推进。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对责令关闭的煤矿,电力部门不邓供电,有关部门不予供应火工产品,铁路、交通运输部门不得安排运力,银行不得为其开设帐户或发放贷款。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要把整顿煤炭生产秩序和整顿煤炭经营秩序结合起来,对责令关闭和停产的煤矿,不准其产品进入市场,任何单位不准购买和销售其产品。
    5、注意抓好典型。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重点产煤县(市),应组织力量抓好1-2个典型,及时总结和宣传报道清理整顿工作中的好典型、好经验、好做法;同时,对存在的主要问题,要认真整改,对严重违法的,必须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
    6、保护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素质;要动员社会各界力量,支持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对工作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执法单位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执法人员进行伤害和打击报复的,要依法严惩。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