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专区 > 劳动安全卫生与监察
政府专区

劳动安全卫生与监察

劳动部、煤炭工业部、农业部、地质矿产部、监察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乡镇煤矿安全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3-06-20 15-15-05

劳动部

煤炭工业部

农业部

地质矿产部

监察部

全国总工会

文件

劳部发〔1997〕43号

劳动部、煤炭工业部、农业部、地质矿产部、监察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乡镇煤矿安全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1996年11月份以来,乡镇煤矿重特大事故连续发生,从11月7日至12月7日全国乡镇煤矿共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事故15起,死亡390人。特别是11月27日山西省大同市新荣区郭家窑乡东村煤矿发生的死亡114人的特大瓦斯煤尘爆炸事故,损失惨重,教训深刻。乡镇煤矿事故频率高,伤亡人数多的严峻局面,必须引起各方面的高度重视。为尽快控制和扭转乡镇煤矿重特大事故急剧上升的势头,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领导,尤其是县、乡人民政府的领导必须加强法制观念,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劳动法》、《矿山安全法》、《煤炭法》、《矿产资源法》、《乡镇企业法》及其配套法规,坚决执行国务院关于治理整顿矿业秩序的有关规定,做到依法办矿、依法采矿、依法管矿,要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确保政令畅通。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私开煤矿,要坚决取缔,对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要切实进行整顿,要坚持“谁办矿,谁受益,谁负责安全”的原则。对由于治理整顿不力而造成重大事故的,要追究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

二、乡镇煤矿的安全生产条件必须符合《矿山安全法》、《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乡镇煤矿管理条例》和各省《矿山安全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凡不符合要求的特别是在“一通三防”方面存在重大隐患的煤矿要立即停产整顿,经整顿仍然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要坚决关闭。

三、乡镇煤矿必须在划定的矿界内开采,不准超层越界,违者必须责令退回批准的开采范围内,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或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与大矿或邻矿贯通的要退回本矿界内,并打好永久性密闭,确保大矿安全生产。凡作业无规程、采掘无图纸的,要坚决进行整顿,限期内仍达不到规范化开采要求的,要停产整顿,直至关闭。

四、乡镇煤矿必须至少配备一名熟悉煤矿安全生产,尤其是熟悉通风及瓦斯管理技术的工程技术人员负责全矿的安全技术工作。重点产煤乡(镇)政府必须配备熟悉煤矿通风及瓦斯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对全乡(镇)煤矿的安全生产技术工作进行统一管理。

五、乡镇煤矿的经营和管理方式对乡镇煤矿的安全生产影响很大。为了保证其安全生产,必须清理只包生产不管安全,或名为集体实为个体的只顾赚钱不顾工人死活的承包经营方式,进一步规范乡镇煤矿的经营管理方式。

六、乡镇煤矿维简费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各地要对乡镇煤矿维简费的使用情况进行一次认真检查,严肃查处严重挪用维简费的违法违纪案件。乡镇煤矿的矿长、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对乡镇煤矿的工人,要加强安全教育,教育职工遵章守纪,提高职工自保、互保意识,新进矿的井下工人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小时,过去没有培训的要补课。对无培训能力的乡镇煤矿,由县管理乡镇煤矿的部门组织培训。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措施,并要建立严格的责任制,特别是要明确乡(镇)长的责任,保证这些措施的落实,切实加强对乡镇煤矿的管理,尽快遏制乡镇煤矿重特大事故和上升的势头。

 

一九九七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