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安全卫生与监察
转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特大事故批复结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13-06-20 15-14-48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
穗府办[1997]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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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特大事故批复结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特大事故批复结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办函)[1996]67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发生特大事故后应立即报告市政府办公厅和市有关部门,以便向省政府办公厅及有关部门报告,不得拖延或隐瞒不报。 二、当接到特大事故批复意见后一定要认真执行。企业职工特大伤亡故事,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督促落实批复执行工作;交通、火灾故事造成的特大事故,由市交通防火安全委员会负责督促落实批复执行工作。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七年一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