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安全卫生与监察
关于贯彻执行劳动部《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意见
时间:2013-06-20 15-14-33
广州市劳动局 文件 |
穗劳锅字[1997]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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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劳动部《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意见 |
各区、县级市劳动局,各主管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 国家劳动部已重新修订了《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部发[1996]276号),并规定从1997年1月1日起执行。现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各级劳动部门及有关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新《规程》。 二、关于广州地区的锅炉压力容器的管理及安全监察工作,按本局《转发广东省劳动厅〈广东省锅炉安装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关于锅炉报建、报装审批和锅炉安装监检的规范要求〉的通知》(穗劳锅字[1996]第004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承接锅炉房及其工艺管线设计的单位,应取得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设计资格证,设计单位须对所设计的锅炉房及工艺管线的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四、多层或高层建筑内使用的蒸汽锅炉,宜优先选用直流式锅炉。 五、为更好宣传、贯彻新《规程》,本局将在今年上半年举办多层次的专题学习班,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六、各有关单位如需新《规程》的小册子,请与广州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联系(地址:广州市东华东路567号,电话:87605522,联系人,何萍) 附:关于颁发《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通知 广州市劳动局 一九九七年一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