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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安全卫生与监察

关于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和审查发证收费问题的通知
时间:2013-06-20 15-12-27

广州市物价局

广州市劳动局

文件

穗价[1996]244号

关于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和审查发证收费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物价局、劳动局,各主管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各有关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维护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广东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规定》、《广东省违法收费行为处罚规定》等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锅炉压力容器和审查发证收费问题,特作如下通知:

一、检验单位在批准的检验范围内进行检验工作,凭广东省劳动厅颁发的《检验许可证》到当地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收费许可证》中注明执行收费文号及收费具体项目。

二、各区、县级市劳动部门经广州市劳动局委托,从事部分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审批发证业务,可凭广州市劳动局委托书到区、县级市物价部门申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收费许可证》。《收费许可证》中注明执行收费标准文号及受委托的审批发证具体收费项目。

三、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和审批发证收费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广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劳动局《关于印发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和审查发证收费标准的通知》粤价费(1)字[1994]106号,不得超越批准范围进行收费。被委托的审批机关、检验单位不得对锅炉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另加收咨询费、代办费等收费项目。

四、检验单位派出的检验站必须使用检验单位统一领取的《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进行收费。行业检验所应按隶属关系到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

五、各级劳动部门、检验单位的收费,要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

六、凡违反规定收取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费和审批发证费的,将按《广东省违法收费行为处罚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物价局

广州市劳动局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