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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安全卫生与监察

广州市1996年1—9月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情况通报
时间:2013-06-20 15-10-34
广州市劳动局 文件
穗劳护字[1996]014号

广州市1996年1—9月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情况通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劳动局、各主管局(总公司)、集团公司、直属大厂:

1996年1至9月,我市共发生企业职工伤亡事故246宗,死亡134人,重伤130人,分别比去年同期下降12.46%、19.76%、13.91%。其中,国有企业事故79宗,死亡43人,重伤44人;城镇集体企业事故44宗,死亡24人,重伤22人;乡村集体企业事故73宗,死亡55人,重伤25人;三资企业事故47宗,死亡10人,重伤38人;私营个体企业事故3宗,死亡2人,重伤1人。按地区和行业统计:区、县级市事故118宗,死亡71人,重伤57人(具体数字见附件);市属工业企业事故44宗,死亡12人,重伤38人;建筑企业事故51宗,死亡45人,重伤9人;矿山企业事故34宗,死亡33人,重伤3人,其中煤矿发生瓦斯爆炸的重大死亡事故一宗,死亡3人。

按事故类别统计:机械伤害事故83宗,死亡11人,重伤73人;高处坠落事故52宗,死亡36人,重伤17人;物体打击事故32宗,死亡19人,重伤14人;触电事故20宗,死亡20人;坍塌事故16宗,死亡16人,重伤2人。上述五类事故所造成的死亡人数分别占事故统计死亡总人数的8.2%、26.87%、14.18%、14.93%、11.94%。

按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统计:因违反操作规程或劳动纪律的80宗、死亡37人,重伤53人;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的33宗,死亡19人,重伤19人;生产场地环境不良的34宗,死亡26人,重伤8人;个人防护用品缺少或有缺陷的22宗,死亡16人,重伤6人。

以上统计数据表明:今年1—9月,经我市各级政府和全市广大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全市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宗数及死伤人数,都呈较大幅度下降的趋势,基本扭转了我市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近年来上升的局面。乡村集体企业、建筑企业、矿山企业事故下降幅度较大,但国有企业、三资企业的事故有所增加。经调查分析,我市今年1—9月发生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的主要原因如下:

一、部分企业未能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安全教育工作不落实。如某厂安排工人维修房屋天面,既没有制订登高作业的具体操作规程,又没有落实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工人作业时从高处坠落死亡。部分企业对工人的安全教育有的流于形式,有的对上岗工人根本没有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便让其上岗操作,酿成事故发生。

二、工人的安全意识淡薄、违章作业。由于工人抱侥幸心理,违章冒险蛮干而造成事故的占全市事故的首位。如某建筑公司在开发区马口铁公司工地,两名民工在搬一块盖在预留口的木板时,两人一前一后行走,在后面的民工因木板挡住视线向前行走时从预留口坠下死亡。

又如某煤矿发生的三名工人死亡的重大事故,也是由于民工安全意识差,违章操作所致。

三、设备、设施隐患严重,作业环境恶劣。各种机械、电气设备、建筑施工工具等,相应的安全防护装置缺乏或有严重缺陷、石矿企业未按规定分级开采。因设备设施、作业场地等问题所造成的事故也占很大的比例。

四、工程层层发包,以包代管,造成工地安全管理失控。某建筑公司在中山二路拆房工程中,公司层层分包,包至民工小包工头后,安全根本没有管,也没人监督,结果拆房民工违章野蛮施工,墙体倒塌,砸死一人,伤二人。

五、安全责任制不落实,对现场监督不力。如某建设公司承建的儿童医院工地,工人在拆卸钢井架时搭设平台使用废旧模板和茅竹,又没固定,工地管理人员不进行监督和把关,后该平台坍塌,导致一名未戴安全带的工人坠下死亡。

今年1—9月的事故虽然比去年同期有所下降,但在今年余下的三个月时间内,要实现市府提出的今年“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的死亡人数控制在210人以下”的目标,任务仍很艰巨。最近,市委高书记就安全生产问题作了“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施工管理者和行为人的安全生产教育,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搞好安全生产检查,对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要‘三不放过’。从现在起,通过宣传、教育、监督、整改,要减少和杜绝重大责任事故的发生”。为此,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主管部门、各企业必须继续认真学习贯彻《广州市安全生产监察管理规定》,各级政府,各主管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各镇街必须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的机构,落实人员和职责,强化内部管理。

二、大力开展全员劳动安全教育,全面贯彻执行《广州市企业员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办法》。这项工作现已全面铺开,凡未开展此项工作的工交、建筑等行业和企业,必须在年内完成该项工作。

三、要进一步加强对矿山、建筑、打火机、烟花炮竹等危险行业的安全管理工作。对不符合安全规范、隐患严重的采石场、烟花炮竹厂、打火机厂、小煤窑,要坚决予以查封或责令停产整顿。未按规范整改好的,决不允许复工复产。

四、各级劳动安全监察机构、各主管部门、各企业必须加强企业生产现场的监察和检查,及时发现隐患,迅速加以整改,防止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

附:《广州市各区、县级市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表》

 

广州市劳动局

一九九六年十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