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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安全卫生与监察

关于印发《广州市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3-06-20 15-09-57
广州市劳动局 文件
穗劳护字[1996]013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劳动局,各主管局、总公司、集团公司、直属大厂,中央、省、部队驻穗有关单位:

    现把《广州市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本局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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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劳动局

一九九六年八月十二日

 

 

广州市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本市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素质,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根据《广州市安全生产监察管理规定》(穗府令[1995]2号,以下简称监察管理规定)和《广东省实施企业注册安全主任制度试行规定》(粤劳安函[1995]415号,以下简称试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生产性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及其聘用的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车间、班组兼职安全员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注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接受过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或资格审查合格,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并经劳动行政部门注册登记的人员。以上人员划分安全督导员、安全主任、高级安全主任三个执业资格等级。

注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根据不同专业类别划分为:建筑施工、石油化工、机械电子、冶金、轻纺、交运、矿山、建材、商业仓储等专业,对确有几类专业知识并经考核合格者,可兼容几个专业。

第四条 企业必须按《监察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数量,并根据各自生产特点,聘用专业类别对口,持有执业资格证书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如聘用未具执业资格证书的,被聘用人员必须在聘任后一个月内报名参加专业课程培训,考核合格后申请办理资格注册手续。

第五条 企业与其所聘用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企业在办理招工及劳动合同鉴证手续后,应按隶属关系将所订合同一份报劳动行政机关劳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二章 认证条件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由广州市劳动行政机关核发《广州市安全督导员资格证书》:

(一)具有高中或技工学校毕业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参加本行业工作连续五年以上的人员,或已在企业、总公司、主管局、镇、街连续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二年以上的人员,接受安全员专业课程培训,经考核合格。

(二)具有安全专业中专毕业学历或曾接受广州市劳动保护宣传教育中心安技员专业知识培训,领取了《广州市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在申请前二年连续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可持上述有关证件和单位证明,直接向广州市劳动行政机关申请,并经审查确认。

上述人员如在申请前已经脱离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岗位一年以上,须另行考核合格,才能发给资格证。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由广州市劳动行政机关呈报广东省劳动行政机关审批,发给《安全主任资格证书》:

(一)具有中专(仅指理、工科专业)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在本行业连续工作五年以上的人员,经安全主任的课程培训,考核合格。

(二)具有安全工程、工业卫生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申请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一年以上人员,可凭学历、履历证明材料直接向广州市劳动行政机关申请,经考核合格。

(三)持有《广州市安全督导员资格证书》者,经注册连续五年在本行业从事安全管理工作,并掌握安全主任应具知识要求,报广州市劳动行政机关审查,经考核合格。

(四)在本行业担任安全科(处)长(主任)职务工作五年以上或具有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并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二年以上,经本单位向广州市劳动行政机关推荐(属区、县级市辖下单位,须经区、县级市劳动行政机关审查确认后推荐),并提供单位人事部门的任职证明,经考核合格。上述人员如同时具有安全管理专业大专、中专学历或已持有《广州市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人员资格证书》者,应参加专业知识考查,免考核。

第八条 取得两个专业以上的安全主任执业资格三年以上,并取得工程师技术职称四年以上或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在安全科学技术领域或安全管理理论确有建树,有一定影响力的,经广州市劳动行政机关组织评审,并报送上级有关部门核准,授予高级安全主任执业资格。

 

第三章 培训考核

第九条 安全主任和安全督导员专业课程培训按下列要求进行:

(一)广州市劳动保护宣传教育中心根据劳动部和省劳动厅的有关规定,制订安全督导员和安全主任培训大纲,组织培训考核。培训课程分必修科目和选修科目两大类。

(二)安全督导员的主要培训课程包括: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现代安全管理基础知识、劳动安全卫生专业技术知识;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及调查、分析处理及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工伤保险法律、法规等。

安全督导员培训时间累计不得少于150学时。

(三)安全主任的培训课程除上述第二款内容外,尚须增加安全管理基础理论和现代安全管理知识等。

培训时间累计不得少于220学时。

第十条 本培训评定以学分制考核,在三年内完成必修科目和选修科目学习,考试合格,取得足够学分者,视为通过考核,发给《安全主任资格证书》或《广州市安全督导员资格证书》。

 

第四章 注册管理

第十一条 凡取得安全主任和安全督导员资格证书的人员,按分级管理原则,向所属劳动行政机关提出注册申请,并填写注册申请表,连同资格证书、学历证明及工作资历证明文件一并交劳动行政机关审查。经审核认定后,准予注册登记,在资格证书上签章确认,并发给注册安全主任或注册安全督导员证书。

第十二条 复审管理已注册的安全主任和安全督导员,每两年接受注册机构的复审,合格者方可继续受聘于企业从事安全管理工作。

已受聘于企业从事安全管理工作的安全督导员或安全主任,复审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资格证书;

(二)工作档案记录表;

(三)单位的鉴定意见;

(四)参加继续教育及学习考核记录。

两年内未受聘于任何企业从事安全管理工作或连续工作不满一年的,复审时应接受注册机构对其进行必要的考核。

逾期一年未曾参加复审的,由广州市劳动保护宣传教育中心对其重新考核。 

第十三条 注册安全主任和安全督导员的工作实绩应作为所在单位对其工作能力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所在单位应将其工作实绩和表现记录在其工作档案内,作为对其复审的内容之一。

第十四条 劳动行政机关对注册安全主任和安全督导员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注册安全主任和安全督导员,劳动行政机关可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取消其注册执业资格的处罚。

(一)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者;

(二)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隐瞒工伤事故、弄虚作假者;

(三)以权谋私、徇私枉法、违法乱纪者;

(四)工作失职、给企业和国家造成重大损失者。

第十五条 成立广州市注册安全主任与安全督导员协会,其职责是组织注册安全主任和安全督导员活动,交流工作经验,反映意见;向企业单位推荐注册安全主任与安全督导员,协助落实安全主任巡视制度落实,促进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制度的落实完善。

安全主任和安全督导员协会归口广州市劳动保护科学技术学会管理。

 

第五章 义务和责任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人或其直接上级领导下,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监督检查工作,其具体职责应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中明确规定。

第十七条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人应支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作,赋予其应有的职权。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定期向安全生产责任人或直属上级提交安全生产工作书面报告。担任企业安全生产机构负责人的安全主任或安全督导员,每年度应向劳动行政机关和其上级主管部门提交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滥用职权、不藏假瞒报、不徇私枉法、遵守国家保密制度、不泄漏企业生产技术和商业秘密、遵守纪律、廉洁奉公、树立高尚的职业道德。

第二十条 注册安全主任和安全督导员在工作中表现优秀、成绩突出,所在单位应予表扬和奖励,劳动行政机关可提请同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

第二十一条 企业单位未按规定聘用注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劳动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并可同时按《广州市安全生产监察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九)款给予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劳动行政机关的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