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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广东省劳动厅《广东省锅炉安装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关于锅炉报建、报装审批和锅炉安装监检的规范要求》的通知
时间:2013-06-20 15-08-47
广州市劳动局 文件
穗劳锅字[1996]第004号

转发广东省劳动厅《广东省锅炉安装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关于锅炉报建、报装审批和锅炉安装监检的规范要求》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劳动局,各主管局(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劳动厅《广东省锅炉安装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劳锅[1996]52号)和《关于锅炉报建、报装审批和锅炉安装监检的规范要求》(粤劳锅[1996]5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各区、县级市劳动行政机关凡具备一定数量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员(简称监察员),可以向本局申请,经本局委托后,可以办理本区、县级市属下单位P≤1.27MPa且D<4t/h(Q<2.8MW)的国产整装蒸汽、热水锅炉及电热锅炉和容积≤10M3的一类国产压力容器的报建、报装、发证工作。

1.拥有两名监察员的区、县级市劳动行政机关,可向本局申请办理委托手续,并分别授予“广州市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专用章”(此章按区、县级市劳动行政部门分别编号),有权在委托范围内办理报建、报装和有权代本局审批、发证。

2.拥有一名监察员的区、县级市劳动行政机关,可向本局申请办理代办手续,代办理上述锅炉压力容器的报建、报装、发证工作,但不授给“广州市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专用章”;所办理的报建、报装申报表,需由本局审核批准并盖章。

二、从1996年8月1日起,未拥有监察员或未办理委托、代办手续的区、县级市属下单位的锅炉压力容器,报建、报装审批和发证工作统一到本局办理。

三、广州地区的锅炉压力容器安装监督检验工作,由广州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负责办理。

四、各区、县级市劳动行政部门必须发展、稳定监察员队伍,以适应本地区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的需要。

五、鉴于省劳动厅规定使用统一的锅炉安装报建、报装监检等表格,为理顺层级管理,广州市属单位主管部门应在报建、安装申报表审查意见栏中加具意见并盖章后报本局审批。《压力容器安装申报表》由本局统一印制(见附件)。

六、为加强对锅炉安装单位的管理,各锅炉安装单位应指定1—2名报装员负责本单位锅炉报装和联系安装监检事宜。报装员应熟悉有关锅炉安装法规、报装工作程序和一定的锅炉安装技术知识,由安装单位负责人任命并于7月15日前报本局备案。

七、过去本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压力容器安装申报表(本汇编略)

广州市劳动局

一九九六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