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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安全卫生与监察

关于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管理的通知
时间:2013-06-20 15-07-31
广州市劳动局 文件
穗劳护字[1996]003号

关于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劳动局,各主管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市直属大厂:

近年来,一些企业领导对安全生产不够重视,长期忽视安全生产教育,对存在的事故隐患不整改,有关上级部门监督不严,因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导致恶性事故屡有发生。一九九五年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检查团来我市检查工作时提出,要求我市尽快建立重大事故隐患管理制度。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切实抓好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深入开展事故隐患的普查和治理,加强安全生产的管理和监督。根据劳动部《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建立和健全重大事故隐患管理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事故隐患的分级: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由于作业场所的厂房、设备、设施及作业环境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以及管理上的缺陷和作业人员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等不安全行为及因素存在,可能发生重大人身伤亡和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根据我市实际,将重大事故隐患分为三级:

1.特别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发生一次死亡5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事故的隐患。

2.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事故的隐患。

3.严重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事故隐患。

二、健全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报告制度

1.各企事业单位和有关部门应认真开展事故隐患的检查工作。凡是隐患单位不能在10天内整改完毕的事故隐患,隐患单位应按附表格式填报主管部门(属乡镇企业、街道企业、居委会、村办集体企业以及个体经营单位报所在镇街安全生产委员会)。

2.属严重事故隐患的应逐级报到区、县级市劳动部门,市属单位应报到局一级主管部门。

各区、县级市劳动部门和主管部门每季度应将严重事故隐患汇总后随事故月报表报市劳动部门及市有关委办。

3.属重大事故隐患以上的,各区、县级市劳动部门、市主管部门应立即报市劳动部门及有关委办,市劳动部门汇总后报省劳动厅和市人民政府。

三、加强对重点行业的事故隐患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下列危险性行业存在的事故隐患应按重大事故报告:

(1)烟花爆竹、炸药生产;(2)露天采石场;(3)煤炭生产(含小煤窑);(4)化工生产;(5)其它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使用、经营、储存场所;(6)劳动密集型生产(如制衣、鞋业、玩具等);(7)生产性危房;(8)剧毒物品生产、使用、经营、储存场所。

四、各单位必须建立事故隐患管理制度,成立隐患管理小组,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为管理小组负责人。隐患管理小组应履行以下职责:

(1)掌握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的分布、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程度,负责重大事故隐患的现场管理。建立事故隐患档案,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做到责任人、资金和整改期限“三落实”。

(2)制定应急计划和措施,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和劳动部门备案。

(3)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模拟重大事故发生时的紧急处置措施,必要时,组织救援设施、设备调配和人员疏散演习。

(4)随时掌握重大事故隐患的动态变化,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5)保持消防器材、救护用品完好有效。

五、各级劳动部门、主管部门、镇(街)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档案,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监督和跟踪检查,每年应有重点地抓好一批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以达到消除隐患,保障安全的目的。

六、对存在特别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各级劳动部门、主管部门、镇(街)安全生产委员会应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制定整改方案。能整改的,应与企业签订特别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责任书,企业应迅速集中人力、物力按整改方案进行整改,完成整改后,应组织有关部门审查验收。不能整改而又不能停产的,应制定防范监控方案,防止事故隐患进一步扩大以致造成特大恶性事故。能停产、转产的应坚决停产、转产。

七、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告、不整改、不采取防范措施的单位,由劳动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对因严重不负责,玩忽职守而导致恶性事故发生的单位,将提请司法机关按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广州市劳动局

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