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安全卫生与监察
关于开展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的通知
时间:2013-06-20 15-04-10
广州市劳动局 文件 |
穗劳锅字[1996]第00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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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的通知 |
各区、县级市劳动局,各主管局(总公司)、各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 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工作是保证压力容器安全运行的关键。今年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工作已开始,现将你单位在1996年12月底以前应进行内外部检验或耐压试验的容器详细情况一览表发给你们,请及时做好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计划,报送广州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地址:东华东路567号、电话:7753080、7759434),以便落实具体的检验日期、事项等。已取得压力容器检验资格进行自检的单位,请于4月底前将本单位的自检计划和每月5日前将具体的检验实施结果送我局锅炉处备案。各检验单位不能超越检验范围进行检验(包括单位、项目),违者其检验结果一律无效。并追究检验单位的责任。 各单位在接到本通知后,请认真落实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工作,如一览表中所列的容器已停用、过户、报废或有错漏,请于4月底前携带《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薄》、《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或容器检验报告到本局锅炉处办理设备的停用、过户、报废或更正手续。不安排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或不办理延期检验等有关手续的,视无证使用压力容器,按劳动部(劳部发[1994]532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规定,责令停止运行或查封设备,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附:压力容器情况一览表(本专刊略) 广州市劳动局 一九九六年三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