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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有机热载体炉制造资格的通知
时间:2013-06-20 15-02-35
劳动部文件
劳部发〔1996〕20号

劳动部关于有机热载体炉制造资格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国发〔1982〕22号)、《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部发〔1993〕356号)的规定,劳动部于1994年1月29日发出《关于有机热载体炉专用制造许可证受理申请的通知》(劳部发〔1994〕52号),部署了有机热载体炉专用制造许可证的申领工作,并会同有关省级劳动部门对申请有机热载体炉专用制造许可证的企业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将审查结果及有  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得有机热载体炉专用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共有28户(见附件),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这些企业自接到本通知后即可到劳动部职业安全卫生与锅炉压力容器监察局办理制造许可证手续,并可批量生产有机热载体炉产品。
    二、取得E1级及其以上锅炉制造许可证(包括E1级蒸汽锅炉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已基本具备制造有机热载体炉的条件,可以制造有机热载体炉。为简化锅炉制造许可证的管理,这些企业不再颁发有机热载体炉专用制造许可证。
    三、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凡未取得有机热载体炉制造资格的企业,不得签订新的有机热载体炉产品订货合同,已签订的合同,由企业报其所在地的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后,可履行至完成。
    四、取得有机热载体炉制造资格的企业应加强管理,确保有机热载体炉的产品质量。
    附件:取得有机热载体炉专用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名单(略)

 


一九九六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