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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广东省劳动厅关于颁发广东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单位许可证、核定检验任务及明确有关检验事项的通知
时间:2013-06-20 15-02-08
广州市劳动局 文件
穗劳锅字[1996]008号

转发广东省劳动厅关于颁发广东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单位许可证、核定检验任务及明确有关检验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劳动局,各主管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劳动厅《关于颁发广东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单位许可证、核定检验任务及明确有关检验事项的通知》(粤劳锅函[1996]12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凡未取得检验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的检验工作。否则,其检验结论一律无效,并追究该单位及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二、按省劳动厅通知,我省现有检验力量已能满足检验任务的需要,不再受理各有关单位(含区、县级市)有关检验资格认可的申请。

三、对于已取得检验许可证的单位从现在起到下一次资格复审前,本局暂不受理扩大检验范围和检验任务的申请。

四、各使用、安装、制造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必须自觉接受法定检验,坚决抵制并及时向上级监察机构反映非法检验的行为;对有非法检验行为的,除依法按本《通知》第一条,对实施非法检验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处罚外,并由法定检验机构对其锅炉压力容器重新进行检验,追究委托检验的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