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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安全卫生与监察

关于在安全生产管理系统颁发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证的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2013-06-20 15-00-46
劳动部文件
劳部发[1996年329号]

关于在安全生产管理系统颁发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证的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根据《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对经考核合格的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以下简称监察员)发给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证件的规定,现就在安全生产管理系统颁发监察员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证件名称

为减少监察员证件种类,在安全生产管理系统所发证件、胸卡统称为:"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证"。

二、发证范围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内符合《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行政执法人员。

三、监察员职责

(一)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方针、政策;

(二)检查用人单位、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的安全情况;

(三)对用人单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

(四)检查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或下级政府的安全生产职责落实情况;

(五)组织或参与重大事故隐患评估、监督整改、参加整改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六)参加事故调查与处理;

(七)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的用人单位责令改正并提出处罚意见;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监察员资格审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推荐上报监察员时,先由本级劳动行政部门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处或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依据《管理办法》第三条标准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审批表》,报所在劳动行政部门审核,之后按《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逐级上报。省级劳动行政部门还需将地(市)、县级通过安全生产监察资格审核者情况,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审批统计表》(备案表)上,报劳动部安全生产管理局备案并据此发证。

五、监察员证件编号

证件由劳动部统一印制、发放。首次发证工作在1996年年底结束。

为避免与其他监察序列混淆,特定如下证件编号方式。号码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第二部分"安";第三部分横线;第四部分用五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以北京市某监察员证件编号为例:京安-----00001。劳动部监察员证件编号也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劳部";第二部分"安";第三部分横线;第四部分用五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以某位劳动部监察员证件(安管类)的编号为例:劳部安-------00001。

六、监察员培训

监察员培训工作将从1997年起进行,三年一个周期。培训成绩作为今后换验新证的考核内容。

七、监察员考核验证

监察员实行每三年进行一次考核验证制度,对经考核合格者换发新证。换证办法为省劳动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处或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将省、地(市)、县三级监察员情况审核后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审批统计表(备案表)》,报送劳动部安全生产管理局备案并据此换证。

监察员遗失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证件应立即向发证机关报告。对遗失证件者,挂失后,经所在劳动行政部门证明,发证机关审核,可予以补发。

八、监察员管理

对监察员的管理暂时按《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管理办法》(劳部发[1995]260号)执行。持证人未按规定考核验证或经考核不能胜任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工作的、调离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岗位的,应由原发证机关收回其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证件。

对于未到三年考核换证期,但已达到监察员标准的新增人员,请按本通知中有关要求填表,并于当年年底前报劳动部安全生产管理局备案并据此发证。

九、其他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按《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管理办法》和本《通知》的要求,填写附件1和附件2,并务必请分别于10月30日前11月30日前报劳动安全生产管理局。

(二)成立安全生产管理处或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独立设置的地区要按规定组织本次发证工作;职安处与安办合署办公(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的地区可按本地区实际自愿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