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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安全卫生与监察

关于印发《广州市企业员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3-06-20 15-00-13
广州市劳动局 文件
穗劳护字[1995]第017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企业员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劳动局,各主管局(总公司)、集团公司、直属大厂,中央、省、部队、外地驻穗单位:

现将《广州市企业员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具体实施程序、方法,由本局劳动安全监察处和劳动保护宣传教育中心另行制定。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映。

广州市劳动局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广州市企业员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员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工作,提高员工安全素质,防止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广州市安全生产监察管理规定》和劳动部颁发的《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生产性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企业)及其员工。

第三条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员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制度,全体员工必须接受劳动安全卫生教育(以下简称安全教育),并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第四条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对企业的员工安全教育工作进行监察与综合管理

 

第二章 培训考核

第五条企业员工安全教育包括;

(一)员工的三级安全教育;

(二)特种作业人员专业安全教育;

(三)企业负责人安全教育;

(四)劳动安全卫生管理人员专业安全教育;

(五)其他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安全教育;

(六)班组长安全教育;

(七)日常安全教育;

(八)其他安全教育。

第六条企业员工上岗前必须进行厂(公司)、车间(施工队)、班组安全知识教育(简称三级安全教育)。员工在企业内调换工作岗位或离岗半年以上,应进行相应的车间或班组安全教育。

(一)企业员工三级安全教育内容

1.通用安全知识;

(1)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

(2)通用安全技术知识;

(3)劳动卫生基本知识。

2.本企业安全知识;

(1)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有关规章制度,本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及事故教训等。

(2)车间(施工队)安全生产状况和规章制度,主要危害危险因素及事故处理应急措施等。

(3)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操作注意事项,劳动防护用品的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等。

(二)企业三级安全培训教育的实施办法由企业负责人或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确定。

(三)通用安全知识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小时,教材分为建筑施工、工交生产、商业服务、矿山四种,由广州市劳动保护宣传教育中心编印。本企业安全知识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小时,教材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编印或指定。

(四)企业员工按规定通过三级安全教育。通用安全知识和本企业安全知识分别考核合格。发给《广州市企业员工安全教育合格证》(以下简称《员工安全合格证》)

(五)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的学生在毕业前由学校对其进行通用安全知识培训考试,待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可在就业前培训中由培训单位对其进行通用安全生产知识培训考试。上述人员到企业就业后,凭培训单位的考试合格证明,企业只需对其进行本企业安全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后,即可发给《员工安全合格证》。

第七条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的专业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发证按有关规定执

第八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厂长、经理以及建筑企业分公司经理、工程处主任、地盘经理、施工队长和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必须接受劳动行政部门对其安全培训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发给《厂长、经理安全管理知识培训合格证》。其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安全生产管理知识等。培训教育时间不得少于40小时。

第九条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负责厂、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的兼职人员,必须接受劳动行政部门对其进行安全专业知识的培训教育,内容主要包括: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劳动卫生知识,职工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调查和处理等。培训教育时间不少于150学时。经培训,考核合格后,由劳动行政部门发给《广州市安全生产管理专业人员证书》。

第十条企业其他负责人及职能部门人员、工程技术人员、车间管理人员、班组长的安全培训教育,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会同企业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培训教育内容主要包括: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本部门、本岗位安全生产职责、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知识等。培训教育时间不小于24学时。

第十一条企业应建立并坚持日常安全培训教育制度。包括班前教育、事故教育、定期安全活动日、安全知识竞赛等。

第十二条企业在实施新工艺、新技术和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培训教育。

 

第三章 发证与管理

第十三条员工安全合格证按如下办法印发;

(一)员工安全合格证由广州市劳动局统一印制。

(二)员工安全合格证由下列单位向其所属的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员工核发。 

1.主管局(行业协会)、总公司、集团公司或经其批准的企业。

2.中央、省在穗企业,市属大厂。

3.镇、街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或经其批准的人数在200人以上的企业

4.外地在穗的企业主管单位或经其批准的从业人数在200人以上的外地在穗企业。

5.部队在穗企业的主管部门或经其批准的部队在穗企业。

6.经广州市或区、县级市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无主管单位的企业。

(三)员工安全合格证由上述单位的负责人或其指定人(以下称签发人)负责签发

(四)发证单位根据培训考核人数凭单位证明(含批准证明)、印鉴和签发人的签发印鉴,按其隶属关系到广州市或区、县级市劳动安全监察机构购取员工合格证。

(五)各级劳动安全监察机构要把发证单位名称、印鉴,签发人的姓名、印鉴、购证数量、编号等输入电脑备查。

第十四条《厂长、经理安全管理知识培训合格证》由广州市劳动局印制,由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核发。《安全生产管理专业人员证书》,由广州市劳动局统一核发

第十五条各类安全教育合格证应按下列规定复审,超期不复审,合格证失效 (一)员工安全合格证由员工所在企业每两年复审一次,复审时由企业组织员工进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学习。并对其进行岗位操作规程或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试。

(二)厂长、经理安全管理知识培训合格证,由劳动行政部门隔四年复审一次,复审时组织持证者学习国家新的安全法规、规章、并进行安全生产职责考试。

对由于企业责任而发生死亡事故的企业持证负责人,由发证单位在事故发生的半年内,对其进行一次安全生产知识的再教育。

(三)安全生产管理专业人员证书每隔二年由发证单位复审一次,复审时组织其学习有关安全生产的新法规、规章、标准,并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企业应认真做好全体员工安全教育档案管理工作。台帐、卡片、证件填写内容应规范统一。有关档案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管理或实行分级管理。各类考试卷,成绩保存三年备查。

第十七条人员流动时安全教育证件的管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安全教育证件由持证者随身携带。

(二)持有效安全教育证件者调动或重新就业,行业和其工种岗位不变的,企业只须对其进行本企业有关规章制度、安全生产状况的教育,不须另行培训考核。如变动工种岗位的,应进行本企业、本工种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才能上岗。行业改变的,按第六条规定重新培训考核换证。

(三)企业组织员工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在发证后半年内,持证人要求离企业,企业可酌情收回其培训教育费,办证和资料费。

第十八条外来务工人员,安全知识考试合格,才能办领《广州市外来人员临时务工许可证》。

 

第四章 责任与监督

第十九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厂长、经理和主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本企业员工安全教育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并应把安全教育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培训工作计划,所需资金应予保证。

第二十条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对本企业安全教育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员工教育合格证的签发人,应对所发证件负责。对没有参加培训或考核不合格者或非本单位员工不得发证。

第二十二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安全监察机构,对企业实施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察,发现企业安排未持有效安全教育证件的员工上岗的,应限期改正,并按《广州市安全生产监察管理规定》第三十九第〈一〉款的规定,以每一人500元至1000元的标准进行处罚,发现企业弄虚作假,将有效安全教育证件发给未经培训考核合格的员工的,责令企业改正并予通报批评,加倍处罚,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企业指派未经安全教育或持无效安全教育证件的员工上岗操作,发生伤亡事故,对企业除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处罚外,还应按本办法给于处罚,并追究企业负责人或指派者的责任。如发现伤亡者和事故责任人未经安全培训而取得安全合格证的,还要追究证件签发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广州市劳动局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