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专区 > 劳动安全卫生与监察
政府专区

劳动安全卫生与监察

关于试行企业注册安全主任制度的通知
时间:2013-06-20 14-58-13
广东省劳动厅 文件
粤劳安函[1995]415号

关于试行企业注册安全主任制度的通知

广州、深圳、东莞、佛山、中山、珠海、江门、韶关市劳动局:

为加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借鉴先行经验。经3月花都会议讨论决定在你市试行“企业注册安全主任制度”,现将《广东省实施企业注册安全主任制度试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予以试行,在试行中有什么问题,望及时向我厅反映。

广东省劳动厅

一九九五年十月六日

 

 

广东省实施企业注册安全主任制度试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网络,使安全生产工作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广东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易燃易爆、化工行业的企业以及其他工业生产性企业。

第三条 本规定所述注册安全主任是指受过专门培训、经劳动部门考核、注册登记,可以在企业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建筑、易燃易爆和化工行业的企业以及职工在200人(含200人)以上的其他工业生产性企业,必须至少有一名注册安全主任。

第五条 注册安全主任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人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企业负责人应给注册安全安任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必需的工作设备、设施及有关的信息资料,并确保注册安全主任不担任妨碍其履行安全主任职责以外的工作,对注册安全主任提交的工作报告,企业负责人应认真组织研究和落实,并在报告上签字。

第六条 企业可以在本单位或社会上聘用、招用注册安全主任,但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均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确立企业和所聘注册安全主任之间的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并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将所订合同等手续材料一份报所属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 申请注册安全主任资格的条件:

申请注册安全主任资格的人员,必须具备履行相应职责所需的资历、业务知识和实际工作能力,并取得《安全主任资格证书》

一、具有中专(含中技)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熟悉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工作、在本行业连续工作三年以上的人员,可到当地劳动部门报名,参加市(指地级市,下同)以上劳动部门组织的按全省统一的培训大纲和教材进行培训学习,经考核合格,报省劳动厅审批以给《安全主任资格证书》。

二、具有安全工程、工业卫生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从事本专业工作一年以上的人员,可凭学历、履历证明材料直接向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劳动部门考核合格,报省劳动厅审批发给《安全主任资格证书》。

三、在本行业连续担任安全科长(主任)职务工作五年以上的安全管理人员可免于培训、考试,但必须经本单位向当地劳动部门推荐,同时提供有关供职证明材料,经当地劳动部门审查确认,报省劳动厅审批以给《安全主任资格证书》。

第八条 安全主任注册:

凡取得安全主任资格的人员,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向所属劳动保护监察机构提出注册申请,并填写《广东省注册安全主任申请表》(一式两份),连同《安全主任资格证书》、学历证明书及工作资历证明文件,一并交劳动保护监察机构审查,经劳动保护监察机构审核认定后,给予注册登记,并在《安全主任资格证书》上签章确认。

第九条 安全主任的复审管理

已注册的安全主任,每两年应接受所注册机构的复审,合格者,方可继续受聘于企业从事安全主任工作。

1.已受聘于企业从事安全主任工作的注册安全主任,复审时应付以下资料:

(1)《安全主任资格证书》

(2)《注册安全主任工作档案表》

(3)单位鉴定意见

2.两年内未受聘于任何企业从事安全主任工作或连续担任安全主任工作不满一年的,复审时应接受其注册机构必要的考核。

注册安全主任如逾期一年未曾参加复审的,则应由市以上劳动行政部门重新考核。

第十条 注册安全主任因工作需要调往其它单位工作时,如继续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可凭安全主任资格证书到赴任地所属劳动保护监察机构重新注册登记。

企业应在所聘注册安全主任离任后的两个月内重新聘用注册安全主任。

第十一条 劳动保护监察机构负责对注册安全主任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指导其开展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二条 注册安全主任的职责:

注册安全主任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人的直接领导下,从事管理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1.定期向本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提交安全生产书面报告,针对本企业的安全状况提出防止职工伤亡、火灾事故和职业危害的具体防范措施、隐患整改方案以及有关的安全技术措施及劳动保护技措经费的开支计划。

2.组织制定本企业危险岗位、危险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组织编制本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表,并负责督促实施。

3.做好对职工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4.巡视生产现场,识别潜在的危险并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协助有关人员妥善处理;每季度按安全生产检查表组织一次全面的安全生产检查,并将检查表保存至少两年以便各级劳动部门进行检查。

在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有危及职工安全健康的紧急情况,有权要求单位采取紧急措施或停止作业、疏散人员离开危险现场。

5.每季度负责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向劳动保护监察机构作出书面报告。  6.负责及时报告本企业发生的伤亡事故,并参加事故的调查工作。

第十三条 注册安全主任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滥用职权,不虚假瞒报,不徇私枉法。遵守国家的保密制度,不泄漏企业的生产技术或商业秘密。严格遵守纪律,廉洁奉公,树立高尚的职业道德。

第十四条 注册安全主任的工作实绩应作为所在单位对其工作能力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所在单位应将其工作实绩和表现填入《注册安全主任工作档案表》内并接受劳动保护监察机构对其考核意见。《注册安全主任工作档案表》由省劳动厅统一印制。

第十五条 注册安全主任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企业应给予表扬和物质奖励,劳动保护监察机构可提请同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

1.坚持“文明、求实、秉公、廉洁”的原则,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定,依法办事,纠正违章行为,成绩显著者;

2.在抢救因工负伤人员和财产设备方面表现突出者;

3.在发现、排除重大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伤亡事故方面有功者;

4.其他劳动保护工作有突出贡献者。

第十六条 注册安全主任因工作失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劳动保护监察机构视其情节可给予警告直至取消其安全主任资格。

1.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者;

2.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弄虚作假者;

3.以权谋私,徇情枉法,违法乱纪者;

4.未尽心尽力履行职责,给企业和国家造成重大损失者。

第十七条 企业单位未按规定聘用注册安全主任,劳动保护监察机构可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的,可由劳动保护监察机构处以五百至二千元的罚款。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省劳动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