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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安全卫生与监察

关于加强生产场所劳动卫生监测检验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3-06-20 14-57-26

广州市劳动局

广州市卫生局

文件

穗劳护字[1995]第015号

关于加强生产场所劳动卫生监测检验工作的通知
 

各主管局(总公司),各区、县级市劳动局、卫生局、卫生防疫站,市职业病防治院,中央、省、部队驻穗各单位:

近年来本市在劳动卫生方面做了不少工作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种种原因尚有相当部分企业对此不够重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有毒有害气体和噪声等危害因素没有定期监测检验,更没有落实治理措施,致使作业环境恶劣,职业病和急性中毒时有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广东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和《广东省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办法》的要求,为加强企业生产场所劳动卫生监测检验工作、治理危害因素、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经研究决定,由市劳动局与市卫生局组成“广州市劳动卫生监测检验联合管理组”(以下简称联合管理组),统一管理广州市生产场所的劳动卫生监测检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广州地区范围内的企业(包括乡镇企业、三资企业),在生产过程凡产生粉尘、噪声、辐射、高温、振动有毒因素的必须按《广东省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办法》规定每年对劳动场所和劳动卫生设施进行一次监测,危害因素超过国家标准的半年监测一次,并对接触尘毒危害的工作岗位进行尘毒危害分级。以便掌握尘毒危害程度,进行治理。企业必须同时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停产的企业可由企业向市“联合管理组”写出申请免检书面报告并办理免检手续。

对拒绝接受劳动卫生监测或不进行尘毒分级的单位,由劳动保护、劳动卫生监察机构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和《广东省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办法》严肃处理。

二、生产场所劳动卫生监测检验工作原则上实行市、区、县级市分级管理。市属以上单位(含中央、省、部队驻穗单位)由“联合管理组”负责组织监测检验工作。各区、县级市劳动局、卫生防疫站负责所属区(县级市)属下企业生产场所的监测检验工作。

三、部分市以上企业生产场所劳动卫生监测检验工作,可委托有检测能力(含自检)的市以上单位以及区、县级市卫生防疫站进行。但必须向“联合管理组”提出申请,并接受“联合管理组”的资格审查,经批准,可由市劳动安全卫生检测站、市劳动卫生监督监测所共同委托其对若干市以上单位进行监测检验。由“联合管理组”核定其监测范围和质量监督。资格审查委托工作发文后二个月内办理完毕。

四、各检测单位必须对企业生产场所做好监测点的布点工作并绘出布置图。布点要合理、科学,不得重复检测。

五、为加强建档管理和统计报告工作,必须统一使用市“联合管理组”制定的《广州市生产场所劳动卫生监测检验报告书》。其报告书盖有广州市生产场所劳动卫生监测检验站及广州市劳动卫生监督监测所公章。报告书一式四份,一份送被检单位,一份检测单位存,另两份送“联合管理组”。本通知发布后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使用其它报告书的其结果为无效,企业可拒绝交纳检测费用。

六、各检测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省、市物价部门规定的统一收费标准,不得随意提高。

七、各检测单位必须接受市“联合管理组”和业务领导和检测质量监督,服从工作安排,每年报工作计划,每半年要报工作总结和统计资料。

八、各区、县级市劳动局、卫生局应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加强劳动卫生监测检验和治理尘毒危害措施,确保职工劳动过程的健康保障。

九、广州市劳动卫生监测检验联合管理组办公室设在广州市劳动卫生监督监测所内(地址:广州市广园中路景泰直街35号,电话:)6569299、6567734)。

以上通知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广州市劳动局劳动安全监察处(电话:3331589),广州市卫生局防疫处(电话:3335549)。

 

广州市劳动局

广州市卫生局

一九九五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