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安全卫生与监察
劳动部文件 | ||||||||||||||||||||||||||||||||||||||||||||||||||||||||||||
劳部发〔1993〕414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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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颁发《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考核规则》的通知 |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局,解放军总后勤部工厂部、营房部,有关总公司: 原劳动人事部于1987年3月23日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资格鉴定考核规则》(劳人锅[1987]9号,以下简称原规则)对提高无损检测人员的技术水平起了重要作用。为了更好地做好考核工作,现颁发修订后的《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考核规则》(以下简称新规则)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原规则同时废止。请各级劳动部门、各有关单位做好贯彻执行新规则的准备工作;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望及时报我部职业安全卫生与锅炉压力容器监察局。 按原规则考核合格所颁发的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证书,在资格有效期内仍然有效。
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考核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工作质量,保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运行,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的无损检测方法包括射线(RT)、超声波(UT)、磁粉(MT)、渗透(PT)、涡流(ET)、声发射(AE);无损检测人员的级分别为:Ⅰ级(初级)、Ⅱ级(中级)、Ⅲ级(高级)。 第三条 从事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必须按本规则经资格考核,取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监察机构)颁发的相应资格证书。
第二章 考核组织 第四条 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以下简称无损检测人员)的资格考核工作由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考委会)负责进行。 考委会分为全国考委会(对境外称:中国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考核委员会)、省考委会(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考委会,下同)、地市和企业考委会。 第五条 全国考委会受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领导,并由该监察机构商请有关部、委的代表及部分无损检测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委员中无损检测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低于80%,其中,承担考核的每一种无损检测方法的Ⅲ级持证人员不应少于4个。 全国考委会的职责: 1.负责Ⅲ级(必要时可负责Ⅱ级)无损检测人员的资格考核工作; 2.对境外无损检测人员进行资格考核; 3.组织编写无损检测人员的考核大纲和培训教材,建立试题库; 4.组织考核工作经验交流和咨询; 5.承办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委托的有关业务; 6.指导省以下(含省)考委会的考核工作; 7.与国外无损检测考核机构交流考核工作经验。 第六条 省考委会受省级监察机构领导,并由该监察机构商请该省有关部门的代表及部分无损检测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委员中无损检测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低于80%,其中,承担考核的每一种无损检测方法的Ⅲ级持证人员不应少于3个。 省考委会的职责: 1.负责Ⅱ级(必要时可负责I级)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考核工作; 2.指导地市和企业考委会的考核工作; 3.承办省级监察机构委托的有关业务; 4.组织I级考委会的考核工作经验交流和咨询。 省考委会的职责: 1.负责Ⅱ级(必要时可负责Ⅰ级)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考核工作; 2.指导地市和企业考委会的考核工作; 3.承办省级监察机构委托的有关业务; 4.组织I级考委会的考核工作经验交流和咨询。 第七条 地市考委会须经所在地的省级监察机构批准,受所在地的地市级监察机构领导,并由该监察机构商请该地市有关部门的代表及部分无损检测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企业考委会须经所在地的地市级监察机构同意后报所在地的省级监察机构批准。企业考委会受本企业领导并由该企业的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教育部门的代表及部分无损检测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地市和企业考委会中无损检测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低于80%,其中,承担考核的每一种无损检测方法的Ⅲ级持证人员不应少于2个,Ⅱ级持证人员不应少于3个。 地市和企业考委会的职责: 负责I级无损检测人员的资格考核工作及地市级监督机构委托的有关业务。 第八条 各考委会应制订与考核有关的管理制度,同时应具备考核所需的设备、试件、试块、器材及场地。 第九条 省以下(含省)考委会成立后,应由相应的监察机构报上一级监察机构备案。 第十条 各考委会应将年度考核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的考核计划报送监察机构,并抄报上一级监察机构。 第十一条 监察机构对所管辖的考委会的考核工作应进行检查。
第三章 报考条件 第十二条 无损检测报考人员(以下简称报考人员)须同时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1.从事无损检测工作的经历应满足表1的要求。 表1
注: 1.其中Ⅱ一个级证必须是RT或UT。 2.双眼矫正视力应在1.0以上,并具有报考的无损检测方法所要求的颜色分辨能力。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十三条 报考人员应向表2所列的所在地的初审机构提交《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考核申请表》(附件一)及有关材料,初审机构审查后送复审机构审查。 表2
第十四条 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报考人员可到外地接受考核,复审机构应将符合报考条件的申请表及时转至外地相应的监察机构。 1.目前尚未成立考委会的地区; 2.考委会尚无条件对报考的无损检测方法进行考核; 3.考核计划无法满足报考人员的需要。 第十五条 考委会应将考核时间、地点通知符合条件的报考人员,报考人员应按规定缴纳考核费。 第十六条 考委会对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进行考核,每次考核,每种无损检测方法的主考人员不应少于3人,并应指定一人负责。 第十七条 考委会评定报考人员的考试成绩后,报相应的监察机构审核。经审核合格的人员,由监察机构签发资格证书(附件二),对其中参加Ⅰ或Ⅱ级考核的外地报考人员的成绩,应分别转至报考人员所在地的地市级或省级监察机构,并由其对考核合格人员签发资格证书。 报考人员对考核结果有异议时,可向考委会所在地的监察机构或上一级监察机构申诉,监察机构可根据情况对考试成绩进行复审。 第十八条 无损检测人员的资格考核方法分笔试、实际操作考试,其中对报考Ⅲ级的人员还必须进行口试。 第十九条 Ⅰ级无损检测人员的考核: 一、笔试按表3的要求命题。 二、实际操作考试包括: 1.检测仪器的调试; 2.典型检测对象的检测操作; 3.识别缺陷的信号、指示及影像; 4.记录检测数据,整理检测资料。 表3
第二十条 Ⅱ级无损检测人员的考核 一、笔试按表4的要求命题。 二、实际操作考试包括: 1.检测仪器的调试; 2.检测规范的选择; 3.典型检测对象的检测操作; 4.识别缺陷的信号、指示和影像,根据标准评定检测结果; 5.填写检测报告。 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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