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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颁发《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通知
时间:2013-06-20 14-39-16
劳动部文件
劳锅字〔1993〕4号

劳动部关于颁发《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动(安全)管理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

1981年原国家劳动总局颁发的《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试行),对溶解乙炔气瓶的开发和推广,促进我国溶解乙炔行业的形成和发展,保证溶解乙炔气瓶的安全使用和提高管理水平等均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十多年来,由于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科技进步,原规程的内容已不能适应实际需要,为此,我部会同有关单位,经广泛征求意见和认真研究,对原规程作了全面的修订现颁发修订后的《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自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原试行规程同时废止

请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望及时告我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溶解乙炔气瓶(以下简称乙炔瓶)的安全监察,保证乙炔瓶的安全使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钢质瓶体内装有多孔填料和溶剂可重复充装乙炔气的移动式乙炔瓶本规程不适用于盛装乙炔气体的固定式压力容器

第三条 本规程的规定,是对乙炔瓶安全的基本要求,乙炔瓶的设计制造充装检验运输储存和使用等,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本规程各级劳动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四条 研制开发乙炔瓶产品,其技术要求如与本规程不符合,征得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同意后,应在试验研究并取得成果的基础上,进行产品试制与鉴定试制时应连续生产不得少于四个批量的产品试制产品经省级劳动部门和同级主管部门同意,在指定的范围和规定的时间内试用,同时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备案试用期满后,按本规程附录1《溶解乙炔气瓶技术鉴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完成后,试制者应将鉴定资料和产品设计文件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局审查

第五条 进口乙炔瓶的监督管理,按国家商检局和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经监督检验合格的进口乙炔瓶,由检验单位出具检验报告,并按《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钢印管理规则(试行)》的规定逐只打监督检验钢印进口乙炔瓶的充装运输储存使用和定期检验等,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表面的颜色字色字样及排列,应符合GB7144《气瓶颜色标记》的规定

 

第二章 设计

第六条 乙炔瓶的设计,实行设计文件审批制度乙炔瓶的设计文件由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审批

经审批的设计文件,在总图和瓶体图上盖审批标记审批标记如下:

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气瓶设计审查批准专用章

劳锅炉局审字第××号

年月日

第七条 由乙炔瓶的制造单位向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提出审批乙炔瓶设计文件的申请

乙炔瓶设计文件至少包括:

1.设计任务书;

2.设计图样;

3.设计计算书及设计参数的选定,应包括钢瓶(即乙炔瓶瓶体,下同)的容积计算强度计算设计壁厚的选定和必要的刚度校核,对于乙炔瓶的有效容积计算溶剂规定充装量和乙炔充装量的选定易熔合金塞泄放量计算等,必要时应提供试验验证资料;

4.设计说明书,应包括设计参数的选择与依据,填料的种类特性及其技术指标,主要生产工艺和检验要求等;

5.使用说明书,应包括充装运输储存使用要求,安全操作和常见故障处理要点等;

6.标准化审查报告;

7.审批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技术资料

第八条 钢瓶的设计和材料选用应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但钢瓶的规格水压试验压力和气密性试验压力,应符合GB11638《溶解乙炔气瓶》或相应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九条 对填料的要求:

1.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与乙炔溶剂钢瓶或附件发生化学反应或产生损害

2.不得有穿透性裂纹或溃散填料上方的导流孔内,必须填满合适的填充物

3.孔隙率体积密度抗压强度孔洞与瓶壁总间隙等技术要求,应满足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4.按规定要求充装溶剂和乙炔气的乙炔瓶,其安全性能和使用性能,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十条 对溶剂的要求:

1.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与填料乙炔钢瓶或附件发生化学反应,也不得影响乙炔的产品质量

2.溶剂的品质,必须保证乙炔瓶在充装了规定量的溶剂和乙炔的条件下,通过安全性能和使用性能试验验证,符合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十一条 每只乙炔瓶必须设置符合GB8337《气瓶用易熔合金塞》规定的易熔合金塞公称容积大于10L的乙炔瓶应不少于2只;公称容积小于等于10L的乙炔瓶应不少于1只

第十二条 乙炔瓶的公称容积大于等于10L时,应配有固定式瓶帽和二只防震圈;瓶底不能自行直立的,应装配底座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照本规程第六条的规定,重新办理设计文件审批手续:

1.改变钢瓶主体材料牌号;

2.改变钢瓶设计壁厚;

3.改变钢瓶结构形状和容积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照相应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型式试验型式试验合格后,按本规程第六条的规定,重新办理设计文件审批手续:

1.乙炔瓶填料的配方或制造工艺有较大变化,影响乙炔瓶的质量或性能;

2.改变易熔合金塞的数量孔径或安装位置;

3.改变溶剂种类或规定充装量;

4.增加乙炔充装量

 

第三章 制造

第十五条 乙炔瓶制造单位,必须持有劳动部颁发的制造许可证,并按批准的范围制造

第十六条 乙炔瓶正式投产前,应该进行技术鉴定并取得鉴定合格证书乙炔瓶的技术鉴定应符合本规程附录1《溶解乙炔气瓶技术鉴定的内容和要求》,并应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备案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照本规程附录1《溶解乙炔气瓶技术鉴定的内容和要求》重新进行技术鉴定鉴定通过后,应将鉴定资料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备案

1.正常生产满五年;

2.中断生产超过六个月;

3.产品安全质量出现严重问题

第十八条 改变乙炔瓶钢瓶的冷热加工,焊接,热处理等主要制造工艺时,应按照《气瓶安全监察规程》附录3《气瓶技术鉴定内容和要求》重新进行钢瓶的技术鉴定鉴定通过后,应将鉴定资料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备案

第十九条 乙炔瓶应按批组织生产,组批应符合下列规定:

1.乙炔瓶按照同一设计,同一规格,同一填料配方,同一制造工艺,同一钢瓶批号连续生产的要求分批

2.公称容积大于等于10L的乙炔瓶,每批不得多于500只;公积容积小于10L的乙炔瓶,每批不得多于200只

3.在同一蒸压釜或专用加热装置内进行填料蒸压的乙炔瓶不得跨批

4.钢瓶数量不足时,允许组成混合批每一混合批中最多含三个批号的钢瓶(不包括回用钢瓶)混合批应在批量检验质量证明书中注明钢瓶批号及其数量

第二十条 制造钢瓶的材料,必须是列入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气瓶用钢采用新研制的钢材试制乙炔瓶前,气瓶制造单位应向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提出申请,并按批准的材料牌号和数量参照本规程第四条进行试制和技术鉴定

第二十一条 乙炔瓶填料用原材料,应按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进行复验制造厂应制定严格的填料配制蒸压和烘干工艺操作规程生产操作时,应认真执行并做好生产记录

第二十二条 乙炔瓶制造质量的检验和检测项目技术要求及合格标准,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

第二十三条 钢瓶阀座易熔合金塞座的螺纹型式规格和加工精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钢瓶阀座的螺纹采用GB8335《气瓶专用螺纹》中规定的圆锥螺纹

2.易熔合金塞座的螺纹采用GB8335《气瓶专用螺纹》中规定的PZ19.2圆锥螺纹;或采用GB7306《用螺纹密封的管螺纹》中规定的Rc1/4或Rc1/8圆锥螺纹

第二十四条 乙炔瓶的钢印必须准确清晰和排列整齐钢印标记的内容和位置,应符合本规程附录2《溶解乙炔气瓶的钢印标记和检验色标》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乙炔瓶外表面为白色,并在“制造钢印标记”(见本规程附录2图1)一侧的瓶体上环向横写“乙炔”,轴向竖写“不可近火”其瓶色字色字样及排列,应符合GB7144《气瓶颜色标记》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乙炔瓶出厂时应配齐附件所配附件应符合本规程第四章和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乙炔瓶出厂时,制造单位应逐只出具产品合格证,按批出具批量检验质量证明书产品合格证批量检验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四章 附件

第二十八条 乙炔瓶附件包括瓶阀易熔合金塞瓶帽防震圈和检验标记环附件的设计制造,应符合本规程和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凡与乙炔接触的附件,严禁选用含铜量大于70%的铜合金,以及银镉及其合金材料

第三十条 瓶阀应满足下列要求:

1.瓶阀与钢瓶阀座连接的螺纹,必须与钢瓶阀座内螺纹匹配,并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

2.同一制造单位生产的同一规格型号的瓶阀,重量允差不超过5%;

3.瓶阀出厂时,应逐只出具合格证,并应注明旋紧力矩

第三十一条 易熔合金塞应满足下列要求:

1.易熔合金塞与钢瓶塞座连接的螺纹,必须与塞座内螺纹匹配,并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保证密封性;

2.易熔合金塞的动作温度为100℃±5℃;

3.易熔合金塞塞体应采用含铜量不大于70%的铜合金制造

第三十二条 瓶帽应满足下列要求:

1.应是固定式的,亦即不拆卸瓶帽就能方便地对乙炔瓶进行充装溶剂乙炔和使用等操作;

2.有良好的抗冲击性,能有效地保护瓶阀,且不积存气,并容易清除污物;

3.不得采用灰口铸铁制造;

4.在明显处标注出重量值同一单位制造的同一规格的瓶帽,重量允差不超过5%

第三十三条 防震圈应满足下列要求:

1.能紧密套在瓶体上,不松脱不滑落;

2.在明显处标注出重量值,同一单位制造的同一规格的防震圈,重量允差不超过5%;

3.除用户要求自配者外,新乙炔瓶出厂,应由乙炔瓶制造单位配齐防震圈

第三十四条 检验标记环应满足下列要求:

1.铝或铝合金制;

2.套在瓶阀与阀座之间,能在固定瓶帽中转动

 

第五章 充装

第三十五条 乙炔瓶充装单位应向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充装注册登记书面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充装注册登记证未办理注册登记的,不得从事乙炔瓶充装工作

乙炔瓶充装注册登记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前乙炔瓶充装单位应重新办理注册登记,逾期不办者,停止充装工作或取消充装资格

省级劳动部门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应按年度汇总本辖区乙炔瓶充装单位注册登记情况,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备案

第三十六条 乙炔瓶充装单位必须保证乙炔瓶充装安全和充装质量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有保证充装安全的管理体系和必要的管理制度;

2.有熟悉乙炔瓶充装安全技术的管理人员和经过专业培训的操作人员;

3.有符合规定的场地设施工装设备和测试手段;

4.认真贯彻执行安全法规和技术标准

第三十七条 乙炔瓶实行固定充装单位制度档案不在本充装单位的乙炔瓶,不得回收和充装

1.乙炔瓶充装单位应列出固定在本单位充装的乙炔瓶用户名单,报送所在地的地市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以后每年11月1日前将当年的变动情况报送一次

2.乙炔瓶充装单位对固定在本单位充装的乙炔瓶,应逐只建立档案档案内容包括:乙炔瓶编号,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定期检验记录,充装记录等;

3.乙炔瓶充装单位要保证固定在本单位充装的乙炔瓶定期进行检验,保证及时补加溶剂,保证充装质量和充装安全,做好用户服务工作;

4.乙炔瓶用户要就地就近选择充装单位,不购买不使用违反规定充装质量不符合标准的不完全的乙炔瓶;

5.严禁违反规定充装乙炔瓶,严禁销售质量不合格的乙炔瓶

第三十八条 用户改变固定充装单位时,应办理乙炔瓶和其档案的转户手续

用户临时改变充装单位时,可不办理转户手续,但充装单位应对临时用户的乙炔瓶作出标记,单独充装和存放

第三十九条 乙炔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进行充装:

1.无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的乙炔瓶;

2.不符合本规程第五条规定的进口乙炔瓶;

3.档案不在本充装单位保存的乙炔瓶(临时改变充装单位的除外)

第四十条 乙炔瓶充装前,充装单位应有专职人员对乙炔瓶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填写在充装记录中,并由检查人签字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先进行处理或检验,否则严禁充装:

1.钢印标记不全或不能识别的;

2.超过检验期限的;

3.颜色标记不符合GB7144规定的或表面漆色脱落严重的;

4.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的;

5.瓶内无剩余压力或怀疑混入其他气体的;

6.瓶内溶剂重量不符合GB13591《溶解乙炔充装规定》要求的;

7.经外机检查,存在明显损伤,需进一步进行检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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