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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安全卫生与监察

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
时间:2013-06-20 14-21-44
 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


第170号公约

 

1990年6月25日通过

 

国际劳工组织大会,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1990年6月6日在日内瓦举行其第七十七届会议,并注意到有关的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特别是1971年苯公约和建议书、1974年职业癌公约和建议书、1977年工作环境(空气污染、噪音和震动)公约和建议书、1981年职业安全和卫生公约和建议书、1985年职业卫生设施公约和建议书、1986年石棉公约和建议书,以及作为1964年工伤津贴公约的附件、1980年经修订的职业病清单,并注意到保护工人免受化学品的有害影响同样有助于保护公众和环境,并注意到工人需要并有权利获得他们在工作场所使用的化学品的有关资料,并考虑到通过下列方法预防或减少工作中化学品导致的疾病和伤害事故的重要性:

(a)保证对所有化学品的评估以确定其危害性;

(b)为雇主提供一定机制,以从供货者处得到关于工作中使用的化学品的资料,从而使他们能够实施保护工人免受化学品危害的有效计划;

(c)为工人提供关于其作业场所使用的化学品及其适当防护措施的资料,从而使他们能有效地参与保护计划;

(d)确定关于此类计划的原则,以保证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并认识到在国际劳工组织、联合国环境计划署和世界卫生组织之间,以及与联合国粮食和农业组织及联合国工业和发展组织就国际化学品安全计划进行合作的需要,并注意到这些组织制订的有关文件、规则和使用指南,并经决定采纳本届会议议程第五项关于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某些提议,并经确定这些提议应采取国际公约的形式,

于1990年6月25日通过以下公约,引用时得称之为1990年化学品公约。

 

第一部分范围和定义

第一条

1.本公约适用于使用化学品的所有经济活动部门。

2.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主管当局,经与最有代表性的有关雇主和工组织协商,及在评估所包含的危害和应采取的保护措施的基础上:

(a)得准许某些特殊经济活动部门、企业或产品在下列情况中免于实施本公约或其若干条款:(i)存在实质性特殊问题;(ii)依照国家法律或实践提供的全部保护不低于完全实施本公约各项条款所构成的保护;

(b)制定专门规定,以保护那些泄露给竞争对手可能对雇主经营造成损害的机密资料,但是,只要工人的安全和健康不因此而受到损害。

3.本公约不适用于其在正常或合理可预见条件下的使用并不造成工人接触有害化学品的物品。

4.本公约不适用于各类有机物,但适用于有机物衍生的化学品。

第二条

就本公约而言:

(a)“化学品”一词系指化学元素和化合物,及其混合物,无论其为天然或人造;

(b)“有害化学品”一词包括根据第6条被分类为有害,或有适当资料指明其为有害的任何化学品;

(c)“作业场所使用化学品”一词系指可能使工人接触化学制品的任何作业活动,包括:(i)化学品的生产;(ii)化学品的搬运;(iii)化学品的贮存;(iv)化学品的运输;(v)化学品废料的处置或处理;(vi)因作业活动导致的化学品的排放;(vii)化学品设备和容器的保养、维修和清洁;

(d)“经济活动部门”一词系指雇用工人的所有部门,其中包括公共服务机构;

(e)“物品”一词系指在生产过程中形成特定形状或结构型,或以原始形状存在的一种物质,其在这种形态下,该物体的用途全部或部分地取决于其形状或构型;

(f)“工人代表”一词系指根据1971年工人代表公约被国家法律或惯例所承认的人员。

 

第二部分总则

第三条

应就为使本公约各项规定生效所采取的措施与最有代表性的有关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进行协商。

第四条

会员国应依照国家条件和实践并经与最有代表性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协商,制订和实施一项有关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政策,并进行定期检查。

第五条

如在安全和健康方面认为适当,主管当局应有权禁止或限制某些有害化学品的使用,或要求在使用此种化学品时事先通知主管当局并得到批准。

 

第三部分分类和有关措施

第六条分类制度

1.应由主管当局,或经主管当局批准或认可的机构,根据国家或国际标准,建立适当的制度或专门标准,以按照其固有的对健康和身体的危害方式和程度对所有化学品进行分类,及对确定化学品是否有害所需的有关资料进行评价。

2.通过以各种化学品固有危害为基础进行的评价,确定两种或多种化学品的危害特性。

3.在运输时,此种制度和标准应考虑关于危险品运输的联合国各项建议书。

4.分类制度及其实施应逐步推广。

第七条标签和标识

1.所有化学品应加以标识以表明其特性。

2.有害化学品应以易于为工人理解的方式另外加贴标签,以便提供关于其分类,其具有的危害以及应遵循的安全预防措施的基本资料。

3.(1)应由主管当局,或经主管当局批准或认可的机构,根据国家或国际标准,依照本条第1和第2款做出对化学品加以标识或加贴标签的要求。

(2)在运输时,此种要求应考虑联合国关于危险品运输的建议书。

第八条化学品安全使用说明书

1.对于有害化学品,应向雇主提供化学品安全使用说明书,其中列明关于其特性、供货人、分类、危害、安全预防措施和紧急程序的基本资料。

2.应由主管当局,或经主管当局批准或认可的机构,根据国家或国际标准,制订关于编制化学品安全使用说明书的标准。

3.化学品安全使用说明书中用于识别化学品的化学或通用名称应与标签上使用的名称一致。

第九条供货人的责任

1.化学品供货人,无论其为制造者,进口商或经销商,均应保证:

(a)已在了解其特性和对现有资料进行研究的基础上,根据第6条对此种化学品加以分类,或已根据下列第3款对其加以评价;

(b)根据第7条第1款对这些化学品加以标识,以表明其特性;

(c)根据第7条第2款对其提供的有害化学品加贴标签;

(d)根据第8条第1款为此种有害化学品编制化学制品安全使用说明书并提供给雇主。

2.有害化学品的供货人应保证,在得到新的适当安全卫生资料时,以符合国家法律和实践的方法编制经修订的标签和化学品安全使用说明书并提供给雇主。

3.未根据第6条进行分类的化学品的供货人应在对现有资料进行研究的基础上对其供应的化学品进行识别并对其成份进行评价以确定其是否为有害化学品。

 

第四部分雇主的责任

第十条识别

1.雇主应保证工作中使用的所有化学品均按第7条的要求加贴标签或加以标识,化学品安全使用说明书已按第8条的要求提供并可供工人及其代表使用。

2.收到尚未按第7条要求加贴标签或加以标识,或尚未按第8条要求提供化学品安全说明书的化学品的雇主,应从供货人或其他合理的可能来源处获得有关资料,在未获得此种资料前不应使用此种化学品。

3.雇主应保证仅使用根据第6条加以分类的,或根据第9条第3款加以识别或评价的,和根据第7条加贴标签或加以标识的化学品,同时需要保证在使用前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

4.雇主应参照适当的化学品安全使用说明书对作业场所使用有害化学品进行登记。所有有关工人及其代表都能查阅此种登记册。

第十一条化学品的转移

雇主应保证在将化学品转移到其他容器或设备时,以一定方式对其含量加以列明,以使工人明了其特性、与使用有关的危害以及应遵守的安全预防措施。

第十二条接触

雇主应:(a)保证工人接触化学品的程度不超过主管当局、或经主管当局批准或认可的机构,根据国家或国际标准制订的用于评估和控制工作环境的接触限度或其他接触标准;(b)判定工人接触有害化学品的情况;(c)在对保障工人安全和健康属必要或经主管当局决定时,临测并记录工人接触有害化学品的情况;(d)保证对工作环境和使用有害化学品工人的接触情况的临测记录按主管当局规定的期限加以保存及可供工人及其代表使用。

第十三条操作控制

1.雇主应对工作中使用化学品所造成的危险进行判定,并通过适当办法,包括下列方法使工人避免这些危险:(a)选择可将危险消除或减到最低程度的化学品;(b)选择可将危险消除或减到最低程度的技术;(c)使用适当的工程控制措施;(d)采用可将危险消除或减到最低程度的工作制度和实际做法;(e)采取适当的职业卫生措施;(f)在依靠上述措施仍然不够的情况下,免费向工人提供并适当保养个人防护装备和服装,并采取措施保证其使用。

2.雇主应:(a)限制接触有害化学品以保护工人的安全与健康;(b)提供急救;(c)做好处置紧急情况的安排。

第十四条处置

对不再需要的有害化学品和可能残留有害化学品的空容器,应依照国家法律和惯例以一定方式加以处理和处置,以将其对安全和健康以及对环境的危害加以消除或减到最低程度。

第十五条资料和培训

雇主应:(a)通知工人与接触作业场所使用的化学品有关的危害;(b)指导工人如何获得和使用就标签和化学品安全使用说明书所提供的资料;(c)使用化学品安全使用说明书以及关于作业场所的专门资料,编制工人作业须知,如适宜,应采用书面形式;(d)对工人经常进行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方面应遵循的做法和程度的培训。

第十六条合作

雇主在履行其责任时,应尽可能在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方面与工人及其代表密切合作。

 

第五部分工人的义务

第十七条

1.在雇主履行其责任时,工人应尽可能与其雇主密切合作,并遵守与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有关的所有程序和做法。

2.工人应采取一切合理步骤将作业场所使用化学品对他们自己以及他人的危险加以消除或减到最低程序。

 

第六部分工人及其代表的权利

第十八条

1.工人应有权在有正当理由相信存在其安全或健康的紧迫和严重危险的情况下,从使用化学品造成的危险中撤离,并应立即通知其上级主管。

2.根据前款规定从危险中撤离或行使公约规定的任何其他权利的工人应受保护,以免遭不适当的待遇。

3.有关工人及其代表应有权获得:(a)关于作业场所使用的化学品的特性、此种化学品的有害成分、预防措施、教育和培训的资料;(b)标签和标识包含的资料;(c)化学品安全使用说明书;(d)本公约要求加以保存的任何其他资料。

4.当某一化学混合物的成份的特殊特性向竞争者透露可能对雇主的经营造成损害的情况下,雇主在提供上述第3款要求的资料时,可根据第1条(2)款(b)由主管机关批准的方式对该种特性予以保密。

 

第七部分出口国的责任

第十九条 在某出口化学品的会员国因工作安全和健康原因全部或部分禁用有害化学品的情况下,此种禁用的事实和原因应由该出口会员国通知进口化学品的国家。

第二十至二十七条:按标准最后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