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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工业部、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劳动部关于颁发《冶金地下矿山安全规程》的通知
时间:2013-06-20 14-17-52

冶金工业部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

劳动部

文件

冶安环字第293号

冶金工业部、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劳动部关于颁发《冶金地下矿山安全规程》的通知 

1980年12月25日由冶金部颁发的《冶金矿山安全规程》(井下部分),对冶金矿山在生产中防止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促进矿山生产的发展,起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技术的发展,《冶金矿山安全规程》(井下部分)已不能满足矿山安全生产的要求为此,冶金部中国有色金属总公司劳动部决定颁发《冶金地下矿山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于1990年10月1日起实施,《冶金矿山安全规程》(井下部分)同时废止现将贯彻实施《规程》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单位要组织职工学习《规程》,了解《规程》有关内容,并认真执行

各单位应根据《规程》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岗位操作规程

在执行过程中,要注意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并及时报主管部,以便进一步修改时参考

 

 

冶金地下矿山安全规程

 

1总则

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的规定,为保障矿山职工安全和健康,保护国家资源财产不受损失,促进采矿工业的发展,特制定本规程

1.2本规程适用于黑色和有色冶金矿山企事业单位及其有关部门现有生产矿山的所有工业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均须符合本规程的要求,否则,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限期达到

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否则,不准投产

1.3矿山应认真贯彻采掘并举掘进先行(采充平衡)的技术政策,确定合理的开采顺序,并在形成通风运输排水等开拓系统后,方准生产

1.4局(公司)矿在编制年度生产建设计划和长远发展规划的同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规划应按国家规定的比例,每年在“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资金”中安排劳动保护措施经费,并不得挪作他用

1.5局(公司)矿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逐步实现安全管理科学化标准化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建设工作的同时,必须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1.6局(公司)矿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单位本岗位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1.7矿山必须建立和健全生产岗位责任制,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和值班制

1.8矿山必须建立出入矿井的挂牌考勤制度,设立检查站,值班区长要准确掌握出勤人数和工作地点,如交班后发现有人尚未出井,应立即报告调度室,并及时查明原因

井下偏僻的作业地点,禁止单人作业

1.9按安全检查表认真实行安全大检查制度,矿每季至少检查1次,坑口(车间)每月检查一次对检查出的问题,应责成有关人员限期解决各矿应建立安全活动日制度

1.10局(公司)坑口(车间)均应设置安全专职机构安全专职人员,应由不低于中等专业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有一定技术水平和实际工作经验从事矿山专业工作五年以上并能坚持经常下现场的人员担任

组应设安全员(专职或兼职)形成自下而上的安全生产管理网

1.11矿山应建立健全通风防尘专业机构配备必要的技术人员和工人,列入生产人员编制通风防尘专职人员,应不少于接尘人数的5—7%

1.12安全专职机构和通风防尘专业机构的负责人,必须由经过冶金工业部或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指定的单位进行不少于1个月的专业培训,并取得考试合格证的人员担任

1.13认真做好安全生产教育工作,普及安全知识和安全法规知识,进行技术和业务训练对所有干部和工人每三年至少考核一次

新工人下井前,应进行不少于二周的矿坑口班组的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及格后指定老工人带领一起工作不少于六个月,熟悉本工种操作技术并经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

调换工种的人员,要进行新岗位安全操作教育采用新工艺,要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

下井参加劳动参观实习的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学习安全法规,并由专人带领

1.14要害岗位重要设备的作业人员,信号工及其他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挑选,经培训考核后,持操作证上岗国家标准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应按国家标准执行其他要害岗位的作业人员,由矿山主管部门考核发证考核工作均应按规定每两年复审一次

1.15要害岗位重要设备和危险区域(如卷扬机主扇风机空压机主要水泵站发电机变电所油库炸药库[厂]等),必须严加管理

1.16矿山职工有下列安全生产的义务和权利:

a.遵守劳动纪律,认真学习和遵守本规程,并监督本规程的执行;b.积极参加技术革新和安全生产活动,提出合理化建议,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c.及时反映处理危险情况积极参与事故的抢救工作;d.有权制止任何人违章作业,有权拒绝接受任何人违章指挥;e.对各级领导忽视职工安全健康的错误决定,有权提出批评和上告

1.17严禁酒后下井下井时必须携带照明灯具,穿戴安全防护用品

1.18所有安全通风防尘防火防水等设备和设施,未经主管部门许可,不得任意拆除

1.19发生伤亡事故或其他重大事故时,矿长或其代理人必须到现场指挥抢救,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处理,并按国家和冶金部或有色总公司的规定,及时上报事故发生后,必须及时进行调查分析,弄清事故原因并提出防止发生同类事故的措施

1.20对违反本规程造成事故的单位或责任者,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

1.21矿山必须备有下列实测图表:矿区地质构造图,水文地质图,岩性分布图,地面工程与井下工程复合图,开拓系统平面图,纵横剖面图,各中段平面图,通风系统图,配电系统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排水系统图,采掘进度图表图表中应正确标记:

a.已掘进巷道和计划(年度)掘进巷道的位置名称规格数量;b.采空区位置数量和计划(年度)开采的采场(矿块)位置数量;c.矿石运输线路;d.主要安全通风防尘防火防排水等设施和设备的位置;e.人员安全撤离的线路和安全出口上列图表应随生产的发展,每年填绘一次

1.22矿山企业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规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追究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a.由于对职工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致使职工不会操作或不懂安全法规标准而造成事故;b.由于设备超过检修期限运行或因设备缺陷而造成事故;c.由于作业环境不安全而造成事故;d.违反国家规定,将应调换岗位的患者继续留在原岗位而造成事故;e.事故发生后不积极抢救,或事后不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f.挪用劳动保护措施经费

1.23违反本规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追究当事人或事故肇事者的责任:

a.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b.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造成事故;c.发现有立即发生事故的险情,既不采取防止措施,又不及时报告;d.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虚报或拖延报告;e.对批评或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1.24蓄意制造事故或在事故调查处理中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的,必须从重处理

 

2矿山井巷

2.1一般规定

2.1.1矿山井巷工程施工维修,应遵守《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

2.1.2井巷开凿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基建期主要由施工单位编制,设计单位参与,报施工单位主管领导批准;生产期由矿山自行编制,报主管矿长批准特殊开凿法和通过特殊地段的施工组织设计,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施工前,必须组织施工人员学习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中,必须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规定作业,保证工程的规格质量

2.1.3每个矿井,必须至少有两个能够行人,并通到地面的安全出口出口的间距不得小于100m大型矿井,矿床地质条件复杂,走向长度一翼超过1000m时,应在矿体端部的下盘增设安全出口每一中段到上一中段和各采区都必须至少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同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井巷的分道口必须有路标,注明其所在地点及通往地面出口的方向所有井下作业人员,必须熟悉安全出口

2.1.4提升竖井作为安全出口时,必须备有良好的提升设备和梯子间一个竖井装有两部在动力上互不依赖的罐笼设备时,可不设梯子间

2.1.5梯子间的设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a.梯子的倾角不大于80°;b.相邻两个梯子平台的距离不大于6m;c.相领平台的梯子孔要错开,平台梯子孔的长和宽,分别不小于0.7m和0.6m;d.梯子上端高出平台1m,下端距井壁不小于0.6m;e.梯子宽度不小于0.4m,梯子的蹬间距离不大于0.3m;f.梯子间与提升间应全部隔开

2.1.6斜井的人行道必须符合下列要求:a.人行道的有效宽度不小于1.0m;b.斜井坡度为7—15°时,应设人行踏步,15—30°时,应设踏步及扶手,大于30°时,应设梯子;c.运输物料的斜井,车道与人行道之间,应设置坚固的隔墙;d.人行道的垂直高度,不小于1.9m

2.1.7水平运输巷道的人行道的有效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a.人力运输的巷道,不小于0.7m;b.机车运输的巷道,不小于0.8m;c.无轨运输的巷道,不小于1.0m;d.调车场及人员停车场两侧不小于1.0m;e.井底车场矿车摘挂钩处应设两条人行道,每条净宽不小于1.0m;f.带式输送机运输的巷道,不小于1.0m

2.1.8在水平巷道和斜井中,运输设备之间以及运输设备与支护之间的间隙,不应小于0.3m;带式输送机与其他设备突出部分之间的间隙,不应小于0.4m;无轨运输设备与支护之间的间隙,不应小于0.6m;

2.2竖井掘进

2.2.1在表土层掘进时,应遵守下列规定:a.井内应设梯子,不得用其他简易提升设施升降人员;b.在含水表土层施工时,应及时架设加固井圈,并采取降低水位措施,防止井壁砂土流失导致空帮;c.在流砂淤泥砂砾等不稳固的含水层施工时,必须有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

2.2.2竖井施工时,必须采取防止物件下坠的措施,井口必须装设严密可靠的井口盖和井盖门卸碴设施必须严密,不许向井下漏碴漏水井内工作人员携带的工具材料,必须拴绑牢固或置于工具袋内严禁向(或在)井筒内投掷物料或工具

2.2.3竖井施工应采用双层吊盘作业,升降吊盘作业前,必须严格检查绞车悬吊钢丝绳及信号装置,同时撤出吊盘下的所有作业人员移动吊盘,要有专人指挥,移动完毕必须加以固定,将吊盘与井帮之间的空隙盖严,并经检查确认可靠,方准作业

2.2.4下列情况下,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带,带的一端应正确拴在牢固的构件上:a.拆除保护岩柱或保护台;b.在井筒内或井架上安装或拆除设备;c.在井筒内处理悬吊设备,或在吊盘上进行工作;d.乘吊桶时;e.爆破后到井圈上清理浮石;f.井筒施工时的吊泵司机

2.2.5用吊桶提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a.关闭井盖门之前,禁止装卸吊桶或往钩头上系扎工具或材料;b.吊桶上方须设保护伞;c.井盖门应有自动启闭装置,以便吊桶通过时能及时打开和关闭;d.井架上应有防止吊桶过卷的装置,悬挂吊桶的钢绳应设稳绳装置;e.吊桶内的岩渣应低于桶口边缘0.1m,装入桶内的长物件必须牢固绑在吊桶梁上;f.乘吊桶的人员必须面向桶外;g.吊桶上的关键部件,每班必须检查一次

2.2.6用抓岩机出碴,必须遵守下列规定:a.作业前,要详细检查抓岩机各部件和悬吊的钢丝绳;b.爆破后,工作面必须经过通风洒水处理浮石清扫井圈和处理残药与盲炮,才准进行抓岩作业;c.不准抓取超过抓取能力的大块岩石;d.抓岩机卸岩时,不准人员站在吊桶附近;e.禁止用手从抓岩机叶片下取岩块;f.升降抓岩机,必须有专人指挥

2.2.7竖井施工时,必须设悬挂式的金属安全梯安全梯的电动绞车能力不得小于5t此外,还应设有手摇绞车,以备断电时提升井下人员

2.2.8井筒内每个作业地点,都应设有独立的声光信号系统和通讯装置掘进与砌壁平行作业时,从吊盘和掘进工作面发出的信号,要有明显区别,并指定专人负责严禁不经过井口信号工而直接向卷扬机房发出信号

2.2.9井筒延深时,必须用坚固的保护盘或在井底水窝下留保安岩柱,将井筒的延深部分与上部作业中段隔开采出岩柱或撤出保护盘,必须进行专门的施工设计,并经主管矿长批准后施工

2.3斜井平巷掘进

2.3.1在露天进行斜井平巷开口施工时,应严格按照设计进行,并及时进行支护和砌筑挡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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