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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颁布《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通知
时间:2013-06-20 14-12-58
劳动部文件
劳锅字[1989]12号

劳动部关于颁布《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通知

1979年4月25日原国家劳动总局颁布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对保证气瓶安全使用,提高气瓶安全管理水平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原规程颁布至今已十年,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原规程的内容已不能适应科学技术进步和实际情况变化的需要。为此,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在广泛征求意见和反复研究的基础上,对原规程作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予以公布。为便于有关部门做好执行新规程的准备工作,新规程自1990年7月1日开始生效,原《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同时废止。请将新规程执行中的问题及时转告我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附: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气瓶的安全监察,保证气瓶安全使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保护人身和国家财产安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规定,特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为1.0~30MPa(表压,下同)公称容积为0.4~1000L盛装永久气体或液化气体的气瓶。

本规程不适用于盛装溶解气体吸附气体的气瓶,灭火用的气瓶,非金属材料制成的气瓶,以及运输工具上和机器设备上附属的瓶式压力容器。

第三条本规程的规定,是对气瓶安全的基本要求,气瓶的设计制造充装运输储存使用检验和改装等,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本规程,各级劳动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四条研制开发气瓶产品,其技术要求如与本规程不符合,应在试验研究并取得成果的基础上,进行产品试制。试制时应连续生产不少于四个批量。试制品经省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劳动部门审查后,在指定范围和规定时间内试用,同时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备案。试用期满后,按本规程附录3《气瓶技术鉴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鉴定。有关产品试制和鉴定,以及制造资格认可的要求,应符合劳动部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进口气瓶的管理按国家商检局和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气瓶盛装的气体,按其临界温度分为三类:

1.临界温度小于-10℃的为永久气体;

2.临界温度大于或等于-10℃,且小于或等于70℃的为高压液化气体;

3.临界温度大于70℃的为低压液化气体。

第七条气瓶的压力系列如表1规定。气瓶的水压试验压力,应为公称工作压力的1.5倍。

表1

压力类别

高压

低压

公称工作压力

MPa

30201512.58

5321.61

水压试验压力

MPa

453022.518.812

7.54.532.41.5

 

第八条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对于盛装永久气体的气瓶,系指在基准温度时(一般为20℃),所盛装气体的限定充装压力;对于盛装液化气体的气瓶,系指温度为60℃时瓶内气体的压力限定值。

盛装高压液化气体的气瓶,其公称工作压力不得小于8MPa。

表2

气体类别

公称工作

压力MPa

常用气体

永久气体

tc<–10°C

30

空气

甲烷煤气等

20

 

15

空气

甲烷煤气三氟化硼四氟甲烷(F

-14)一氧化碳等

 

 

 

 

 

 

 

液化气体

tc≥10℃

 

 

高压液化气体

10≤tc≤70℃

 

20

二氧化碳氧化亚氮乙烷乙烯等

15

12.5

氧化亚氮六氟化硫氯化氢

乙烷乙烯三氟氯甲烷(F-13)

三氟甲烷(F-23)六氟乙烷(F-

116)偏二氟乙烯氟乙烯三氟溴

甲烷(F-13B1)等

8

六氟化硫三氟氯甲烷(F-13)

二氟乙烯六氟乙烷(F-116)

乙烯三氟溴甲烷(F-13B1)等

 

低压液化气体

tc>70℃

 

 

5

溴化氢硫化氢碳酰二氟(光气)等

3

丙烷丙烯二氟氯甲烷(F-22)

三氟乙烷(F-143)等

2

二氧化硫环丙烷六氟丙烯

二氯二氟甲烷(F-12)偏二氟乙烷

(F-152a)三氟氯乙烯氯甲烷

甲醚四氧化二氮氟化氢溴甲烷等

1.6

液化石油气

1

正丁烷异丁烷异丁烯丁烯-1

丁二烯-1.3二氯氟甲烷(F-21)

二氯四氟乙烷(F-114)二氟氯乙

烷(F-142)二氟溴氯甲烷(F-

12B1)氯乙烷氯乙烯溴乙烯

甲胺二甲胺三甲胺乙胺

烯基甲醚环氧乙烷等

注:1.tc—临界温度,℃。

2.液化石油气——应符合国家标准GB11174《液化石油气》的规定。

盛装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的液化气体的气瓶,其公称工作压力的选用应适当提高。

常用气体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如表2规定。

第九条气瓶的公称容积系列,应在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规定。

第十条毒性程度为极度或高度危害气体的气瓶上,禁止装配易熔塞爆破片及其它泄压装置。

第十一条气瓶的钢印标记是识别气瓶的依据。钢印标记必须准确清晰。钢印的位置和内容,应符合本规程附录1《气瓶的钢印标记和检验色标》的规定。

第十二条气瓶外表面的颜色字样和色环,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7144《气瓶颜色标记》的规定。

第十三条气瓶的产权单位应建立气瓶档案。气瓶档案包括: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书气瓶改装记录等。气瓶的档案应保存到气瓶报废为止。

气瓶的产权单位应按规定向所在地地市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本单位拥有的气瓶种类和数量。

第十四条气瓶应专用,如确实需要改装其他气体,改装工作应由气瓶检验单位进行。

 

第三章 材料

第十五条制造气瓶瓶体的材料,应符合气瓶产品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并应有质量合格证明书。

第十六条钢质气瓶瓶体材料,必须是平炉电炉或吹氧碱性转炉冶炼的镇静钢。制造无缝气瓶的优质碳素钢或合金钢坯料,应适合于压力冲拔加工;制造焊接气瓶的材料,必须具有良好的压延和焊接性能。

寒冷地区(见本规程附录2《寒冷地区的划分》)使用的钢质气瓶的瓶体材料,应具有良好的耐低温冲击性能,其低温冲击试验方法和合格指标,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第十七条制造铝合金气瓶瓶体的材料,应具有良好的抗晶间腐蚀性能。

第十八条采用气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之外的材料制造气瓶,可参照本规程第4条的规定办理。该材料在未纳入气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之前,不应大量用于气瓶制造。

第十九条采用国外材料制造气瓶瓶体,应符合下列规定:

1.材料牌号应是国外压力容器或气瓶用材标准所列的牌号,并有相诮的技术要求性能数据和工艺资料;

2.技术要求和性能数据,一般不低于本规程和我国相应气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3.使用国外材料制造气瓶之前,应先进行冷热加工试验,焊接及热处理工艺评定,并制订出相应的工艺文件。

第二十条气瓶制造单位,必须按炉罐号对制造气瓶瓶体的材料进行化学成份验证分析,按批号进行机械性能验证检查,按相应标准的规定进行探伤低倍组织等验证检查。

 

第四章 设计

第二十一条气瓶的设计,实行设计文件审批制度。

无缝气瓶和焊接气瓶的设计文件,由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审批;液化石气瓶的设计文件,由省级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批。

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由审批部门在总图上盖审批标记。审批标记略。

第二十二条气瓶设计单位,必须向气瓶设计的审批机构提供完整的设计文件,包括:

1.设计任务书;

2.设计图样;

3.设计计算书,其中应有容积计算强度计算必要的钢度校核设计壁厚的选定等内容;

4.设计说明书,应包括设计参数的选择与依据材料的选择附件的选择主要生产工艺要求检验要求等;

5.标准化审查报告;

6.使用说明书,应包括充装和使用要求及安全操作要点等。

第二十三条设计气瓶瓶体厚度采用的计算公式和设计选用的厚度值,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的规定。设计时,瓶体材料的屈服强度和抗拉强度,应选用材料标准规定值的下限或热处理保证值。屈服强度与抗拉强度的比值,应不大于表3的规定。

表3

结构型式

热处理方式

屈服强度/抗拉强度

无缝结构

钢质

正火或正火+回火

0.75

淬火+回火

0.85

铝合金

固熔处理

0.85

焊接结构

正火或退火

0.80

 

第二十四条煤气一氧化碳气体一般应选用铝合金气瓶盛装。

第二十五条高压气瓶的瓶体,必须采用无缝结构。

第二十六条无缝气瓶瓶体与不可拆附件的连接,不得采用焊接。

第二十七条无缝气瓶的底部结构,应符合以下要求:

1.结构型式和尺寸,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

2.凸形底与筒体的连接部位应圆滑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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