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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农业部、公安部、国家建材局关于颁发《乡镇露天矿场爆破安全规程》的通知
时间:2013-06-20 14-09-06

劳动部

农业部

公安部

国家建材局

文件

劳矿字〔1989〕6号

劳动部、农业部、公安部、国家建材局关于颁发《乡镇露天矿场爆破安全规程》的通知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改善乡镇露天矿场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安全,保护矿产资源和企业财产,防止爆破事故的发生,我们依据《爆破安全规程》共同制定了《乡镇露天矿场爆破安全规程》,现颁发执行,并对贯彻实施这个规程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局(公司)应组织各乡镇露天矿职工认真学习贯彻执行本规程

各矿应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本规程的作业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

如因设备和其他客观原因,对有些条文暂不能执行时,各矿场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保证安全生产的技术措施,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附:

乡镇露天矿场爆破安全规程

 

第一章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对乡镇非煤露天矿场的爆破设计组织施工和爆破器材运输贮存与管理,做出了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乡镇非煤露天矿场

本标准不适用于国营露天矿山和乡镇露天煤矿

 

第二章 引用标准

 

2.1GB6722-86《爆破安全规程》

2.2(85)冶字第815号《冶金群采矿山安全试行规程》

 

第三章 术语

 

3.1露天矿场:在敞露的空间里采掘有用矿物的场所,称为露天矿场

3.2乡镇露天矿场:指乡(镇)村集体或个体开办的露天矿场

 

第四章 总则

 

4.1为加强乡镇露天矿场爆破工作的安全管理,保障社会财产和作业人员的安全,促进乡镇采掘业的发展,防止爆破事故,特制订本规程

4.2必须实行专职爆破员制度,建立专门的爆破作业组织设爆破工作领导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员和爆破器材管理人员本单位无合格人员时,可聘请外单位合格人员兼职

4.3从事爆破工作的人员,都必须经县(市)区以上有关部门组织的爆破安全技术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并持有爆破员作业证

4.4必须执行定时爆破制度

4.5爆破器材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部颁标准,并定期进行检验变质失效的爆破器材,严禁使用

4.6爆破员应符合下列条件:a.年满十八岁,体检合格;b.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c.工作认真负责;d.按国标GB6722-86爆破员培训大纲要求,经过培训,考试合格

4.7爆破工作领导人的职责:a.负责爆破工程的全面领导,组织爆破工程实施,并检查实施情况;b.监督检查爆破工作人员执行安全规章制度;c.监督检查爆破器材的运输贮存和使用;d.参加本单位爆破事故的调查处理

4.8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职责:a.负责爆破工程的设计,指导施工,检查质量;b.负责制定爆破安全技术措施,检查实施情况;c.负责制定盲炮处理的技术措施,进行技术指导;d.参加爆破器材的销毁工作;e.参加爆破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4.9爆破器材管理人员的职责:a.负责检验保管发放和统计爆破器材;b.对无“爆破员作业证”的人,有权拒绝发放爆破器材;c.负责检查库区的安全情况消防设施和防雷装置,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处理,无力处理的要及时报告爆破工作领导人;d.及时统计报告质量有问题及过期变质失效的爆破器材;e.参加爆破器材的销毁工作;f.对超计划和规定量领取爆破器材的,有权拒绝发放

4.10爆破员的职责:a.按爆破设计规定进行爆破作业;b.安全使用爆破器材,不得乱放遗失或转交他人,不准擅自销毁或挪作它用;c.严格遵守本规程;d.爆破后认真检查现场,发现盲炮和其它不安全情况,及时处理或上报;e.爆破结束后,剩余的爆破器材,及时交回爆破器材库,不准私自保存,不得转让他人或买卖

 

第五章 爆破作业的基本规定

 

5.1一般规定

5.1.1露天爆破按审批的爆破说明书或爆破设计书进行峒室爆破深孔爆破应编写爆破设计书裸露爆破浅眼爆破和扩壶爆破应编写爆破说明书爆破设计书,必须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编写

5.1.2在城镇居民区风影名胜区重点文物保护区和重要设施附近进行爆破时,除了须经本单位主要技术负责人批准外还必须征得当地有关部门同意和当地县(市)以上公安部门批准峒室爆破应有现场指挥

5.1.3爆破作业地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禁止进行爆破作业:a.有冒顶或边坡滑落危险;b.爆破参数或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c.工作面有涌水危险或炮孔峒室温度异常;d.危及设备或建筑物安全,无有效防护措施;e.危险区边界上未设警戒;f.通道不安全或通道阻塞,支护规格与支护说明书的规定有较大出入或工作面支护损坏;g.峒室内光线不足或无照明;h.未严格按本规程要求做好准备工作

5.1.4禁止爆破器材加工和爆破作业人员穿着化纤衣服,不准携带能发火的物品(如火柴打火机等)

5.1.5在雷雨天大雾天七级以上风天黄昏和夜晚,禁止进行露天爆破在进行爆破作业过程中遇雷雨时应立即停止爆破作业,并迅速撤离危险区

5.1.6在高硫矿床使用硝铵类炸药进行爆破,必须事先测定硫化矿矿粉的铁离子浓度和含硫量,当矿石含硫量超过30%,矿粉含硫酸铁和亚硫酸铁的铁离子浓度之和(三价和二价铁)超过0.3%,作业面潮湿有水,使用硝铵类炸药爆破时,必须清除孔内矿粉;严禁炸药与孔壁直接接触;炸药应包装完好无损;不得用硫矿渣填塞炮孔;严格控制装药时间和炮孔数

5.1.7禁止使用硝化甘油炸药

5.1.8装药前不准将起爆器材与炸药混放在一起

5.1.9装药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a.装药前应对炮孔药壶峒室进行检查,清理和验收;b.峒室爆破装药量应根据实测资料数据校核修正原设计药量,并经爆破工作领导人或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批准;c.必须按计算药量装药,深孔及浅眼爆破时禁止超过规定的装药高度;d.装起爆药包起爆药柱时,严禁投掷或冲击;e.浅眼深孔装药出现堵塞时,在装入雷管起爆药柱等敏感爆破器材前,可采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处理;f.若发现起爆药包(含雷管)没装到位被药柱埋没而不能轻微提起时,禁止拔出或硬拉电雷管脚线或导爆管,应按处理盲炮的有关规定处理;g.装药工作必须使用木制炮棍;h.禁止烟火,禁止用明火照明;i.遇有硝铵炸药结块时,纸装管药用手轻揉,袋装的散药应用木制锤棒轻轻打碎后方准使用;j.电爆时,雷管脚线必须短路

5.1.10填塞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a.保证填塞质量,峒室深孔和浅眼禁止使用无填塞爆破;b.禁止使用易燃材料填塞炮孔;c.填塞不得破坏起爆线路;d.禁止捣固直接接触药包的填塞材料或用填塞材料冲击起爆药包

5.1.11禁止用力拉出起爆药包或药柱中的起爆材料

5.1.12电雷管不准与电池电线等电气设备靠近,不得在杂散电流>30mA的地方使用非抗杂散电流的电雷管

5.1.13严禁在残眼上打孔

5.1.14已装药炮孔必须一次爆破完毕,不准存留

5.1.15在爆破危险区内有两个以上的单位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统一指挥,同一区段的二次爆破应采用一次点火或远距离起爆

5.2爆破警戒与信号

5.2.1在装药地点周围10m以外插上红旗,以标志爆破危险区,并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5.2.2现场加工导爆索,加工药包时,应在中深孔爆破区20m以外,峒室爆破区域50m以外的安全地点进行

5.2.3起爆前,根据爆破设计及现场周围及装填的具体情况,确定爆破危险区的警戒边界,并设置岗哨,每个岗哨应处于相邻岗哨视线范围之内

5.2.4起爆前必须发出明显的音响和视觉信号,应使危险区的人员都能听到和看到应使职工和附近居民,预先知道警戒范围警戒标志和音响信号的意义,以及规定的爆破时间第一次信号(即起爆预告信号)发出后,所有与起爆无关的人员应立即撤到警戒危险区以外,或指定的安全地点第二次信号(即起爆信号)发出后,在确认人员设备全部撤离危险区,具备安全起爆条件时,总负责人方可发出引爆指令,施爆员根据指令引爆第三次信号(即解除警戒信号),响炮后爆破警戒岗哨应坚守岗位,不准任何人进入危险区,经指定的检查人员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准发出

 

第六章 起爆

 

6.1火雷管起爆

6.1.1加工起爆管和信号管应在专门的单独房间或现场安全地点进行,严禁在爆破器材存放间住宅和靠近人群的地点加工

6.1.2必须使用快刀切取导火索,每盘导火索两端应先切去5cm,中间部分才能使用切取导火索时,一头要切成垂直面,切割前要仔细检查导火索质量,异常和缺陷部分应切除

6.1.3装配起爆管和信号管前,必须逐个检查雷管质量,凡管体压偏破损锈蚀加强帽歪斜者,严禁使用雷管内有杂物,严禁用工具掏和嘴吹,只准用手指轻轻地弹出杂物弹不出杂物的雷管,停止使用

6.1.4应将导火索有垂直面的一端轻轻插入雷管,不得旋转摩擦用胶布捆扎紧口,操作者的手中只准拿一发雷管,附近雷管不得超过100发

6.1.5应将加工好起爆管与信号管分别存放,信号管必须系上醒目标志

6.1.6加工起爆药包时,应用木质锤子在药包中心扎一雷管大小的孔,孔深应能将雷管全部插入雷管插入药包后,应用细绳或胶带将雷管固紧

6.1.7禁止用导火索缠绕起爆药包,或折曲导火索;禁止提着导火索往孔内放起爆药包;禁止导火索缠成环状

6.1.8加工起爆药包应在爆破作业面附近的安全地点进行,只准加工当班爆破作业所需用量

6.1.9用于潮湿或有水的工作面的起爆管和起爆药包要进行防湿防水处理

6.1.10在有沼气或粉尘爆炸危险的工作面,以及采用小井掘进等难以方便地撤至安全地点时不准用导火索起爆

6.1.11导火索起爆时,应采用一次点火法,一人连续点火的根数(或分组一次点火的组数)露天爆破不得超过10根(组),巷道及峒室掘进爆破不得超过5根(组),但任何时候不准工作面只留下一人点火导火索的长度应保证人员撤至安全地点,但不得短于1.2m在同一次爆破中,禁止使用燃速不同的导火索

6.1.12在工作面点火时,要指定一人为组长,负责协调点火工作,掌握信号管燃烧情况,及时发出撤出安全地点的命令信号管响后,无论导火索点完与否,人员必须立即撤离信号管长度不得超过该次被点导火索中最短导火索长度的三分之一

6.1.13必须用导火索或专用点火器材点火,严禁用火柴烟头和灯火点火,严禁脚踩和挤压已点燃的导火索在整个点火工作前,逐根确认导火索都能点着火,严禁边剥线边点火,边切线头边点火

6.2导爆索起爆

6.2.1采用导爆索起爆时,应事先按需要用快刀切好每盘首尾两端应切掉5cm,禁止切割接上雷管及药包或已插入炸药的导爆索

6.2.2导爆索起爆网络要采用搭接水手接等方法联结搭接时,其重迭长度不得小于15cm,中间不得夹有异物和炸药卷,捆绑要牢固支线与主线传爆方向的夹角不得大于90°,起爆导爆索的雷管应绑紧在距离导爆索端部15cm处,雷管的集能穴朝向导爆索的传爆方向

6.2.3导爆索网络中,除采用水手结外,禁止打结和打圈须交错通过时导爆索之间应衬以厚度不小于10cm的垫块

6.2.4峒室爆破时,导爆索与铵油炸药接触的地方可用塑料被复以防渗油在水孔爆破时,应采用防水导爆索

6.3电雷管起爆

6.3.1电雷管使用前应在安全地点用爆破专用仪表逐个检测电雷管的电阻值,电阻值应符合产品证书的规定被检测的雷管应放在防护板后面或者钢管里,每次检查不超过10发,检查合格的雷管脚线须短路联结

6.3.2用于同一爆破网络的电雷管应为同厂同批号产品康铜桥丝雷管的电阻值差不超过0.3Ω,镍铬桥丝雷管的电阻值差不超过0.8Ω

6.3.3只准采用专用的爆破电桥导通网路和校核电阻,电桥的工作电流应小于30mA在装药填塞完毕,无关人员撤离现场后,才准在工作面导通网路和校核电阻在测量电阻值时,仪表与线路或者雷管脚线接通时间力求短暂,不准超过2S

6.3.4加工电雷管起爆药包时,严禁以雷管代替木锥钻孔,且应将雷管全部插入,并可用雷管脚线将药包与雷管固紧加工起爆药柱时,要将雷管放在预留孔内,禁止露在药柱外面

6.3.5电力起爆所使用的导线应是橡胶绝缘或聚氯乙烯绝缘线,不准使用裸露的导线不准利用铁轨铁管水和大地做爆破线路,爆破线路不准和这些金属件接触

6.3.6已敷设好的起爆网路中的导线两端,应保证接通良好在未与下一部分导线连接之前,必须接成短路,并用胶布缠好

6.3.7爆破网络的联线工作必须在工作面全部装药填塞工作完毕和无关人员全部撤至安全地点之后,联线人员由工作面依次进行两线的接点应错开10cm,接点必须牢固,绝缘良好主导线与电源开关联接须在最后所有人离开爆区后方能进行电力起爆的电源开关应设专人看护,未得到总指挥的起爆信号,严禁接通起爆电源

6.3.8电力起爆时,流经每个雷管的电流为:一般爆破交流电不小于2.5A,直流电不小于2A;峒室爆破,交流电不小于4A,直流电不小于2.5A

6.3.9爆破主线路与起爆电源联接之前,必须测量全线的总电阻值,实测和计算阻值误差在±5%以内,方准起爆,如超出该范围,应清除电阻差因素,才能起爆

6.3.10准许采用动力线或照明线作为电力起爆电源,使用前必须测定电压是否合乎设计要求采用起爆器起爆时,充电启动须在总指挥发出起爆信号后才能开始充电时,起爆器不得与网路接触

6.3.11当爆破作业场地杂散电流大于30mA时,禁止采用普通电雷管,应选用抗杂散电流雷管

6.3.12峒室爆破,如用电雷管直接起爆起爆体时,在安装起爆体前应撤除各峒室的电源,允许距装药工作面50m以外采用电气照明

6.3.13各种爆破仪表及起爆器每月检查一次,爆破前应检查一次电容式起爆器,每月赋能一次

6.4导爆管起爆

6.4.1导爆管网路中不得有死结,孔内不得有接头,用于同一工作面的导爆管应是同厂同批号产品

6.4.2雷管插入药卷后,应用细绳将雷管和药包紧固好加工起爆药柱时,必须将雷管放在起爆药柱预留孔内禁止露在起爆药柱外面

6.4.3地表导爆管起爆网路联结应在全部装药充填工作结束之后,从爆区一端逐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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