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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农民轮换工问题的请求》的复函
时间:2013-03-26 15-35-21
劳动部办公厅文件
劳办发〔1996〕244号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农民轮换工问题的请求》的复函

福建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农民轮换工问题的请示》(闽劳发〔1996483)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农民轮换工转为城镇户口合同制工人问题,仍应根据《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1991年国务院令第87)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办理。对转为城镇户口的合同制工人,其中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的,如果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关于农民轮换工因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时回乡补助金的发放问题。企业应按照劳动部、国家计委、能源部发布的《关于完善煤矿农民转换工制度若干政策性意见的通知》(劳力字〔199115)的规定,支付农民轮换工回乡补助金。

    三、关于生活补助费计发标准问题。农民轮换工因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时,  企业应按照《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支付其生活补助费,即企业应按照农民轮换工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1个月标准工资的生活补助费,但最多不超过12个月的标准工资。标准工资是指企业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所在岗位(职务)相对应的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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