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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贯彻〈劳动法〉和推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意见之一》的通知
时间:2013-03-26 15-35-21
广州市劳动局 文件
穗劳综字[1995]第004号

印发《关于贯彻〈劳动法〉和推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意见之一》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劳动局,各主管局(总公司)、直属企业:?

在贯彻《劳动法》和《广州市企业全面推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通知》中,企业和职工反映了一些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根据现行规定,现就这些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劳动局

一九九五年四月六日

 

 

关于贯彻《劳动法》和推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作时间能否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按月、季、年综合计算?有关行业可根据劳动部《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的精神执行。超出《审批办法》规定范围的行业,有特殊情况,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按月、季或年综合计算工时,超出法定工作时间视作加班工时。?

二、全额承包的承包人如何处理加班问题??

应由双方通过协商并依法签订承包协议来明确。?

三、对于企业辞退职工行为不当,主管局有无裁定权??

辞退职工的行为,属于企业用人自主权的范围,主管部门无权裁定。因企业辞退职工行为不当致使双方发生劳动争议时,主管部门有权依法进行调解。?

四、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出现工伤应如何处理??

因企业原因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出现工伤事故,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法作如下处理:?

1、督促用人单位按规定补办有关招工、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金等手续,按事实劳动关系裁定其工伤并责令用人单位给予补偿;?

2、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五、法定节日、休息日安排值班算不算加班?如算加班,工资如何核发?节日加班是否加一天补休一天??

法定节日、休息日值班应算加班,加班一天应补休一天;不能安排补休的,企业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发给加班工资。?

六、法定节日、休息日要不要另发工资??

法定节日、休息日不另发工资。?

七、单位无法支付最低工资如何处理??

在生产(工作)正常情况下,用人单位必须按国家规定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如因各种原因暂时不能支付的,企业应向银行贷款或由主管部门协调解决。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出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时间,按规定发给生活费。?

八、如何理解《劳动法》第二十条所指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固定工转为劳动合同制职工,何时起计算“连续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满十年以上”,转制的第一个劳动合同,职工能否要求与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期限的一种类型,虽然不直接以具体时间作为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但不能理解为长期合同,更不能将其视为终身合同。根据《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必须有“合同期限”和“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两项必备条款。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该种类型的劳动合同时,除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可以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定条款外,还应该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其他终止合同的条件。因此,这种劳动合同履行的实际期限,应由法定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时间而确定。

固定工转为合同制职工,计算“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的连续工龄”,是指职工本人在固定工期间,在具有独立核算的同一法人单位内连续工作时间满十年以上,职工在其他单位的工作时间不能合并计算。?

固定工转为合同制职工后,如果该职工的第一个劳动合同期满,只要其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企业和职工均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职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九、《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的内容中的“工作内容”,应如何处理?

劳动合同中应约定劳动者的岗位(职务)、工种或部门。而该劳动者岗位(职务)工种、部门的具体的工作地点、工作任务(包括完成的质、数量等指标)、职责等,可由双方按照国家职业分类及技能标准的有关规定通过劳动合同的附件,如《上岗合同》、《聘任合同》或《岗位职责》中予以明确。至于合同期内是否可调整岗位之类的内容,可在双方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中明确。

十、职工按照《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要承担责任??

除《劳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况外,劳动者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如当事人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按《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经协商明确了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承担责任的,劳动者应按合同的承诺承担责任。?

十一、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能否执行劳动部和省政府有关“对工作时间较长,距离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老职工,如果本人有要求,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

对劳动部和省政府的这个意见,本市企业在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时可以根据企业和职工的实际情况酌定。?

十二、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时,职工辞职是否应发生活补助费??

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时,职工不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按辞职处理,企业可不发生活补助费;企业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职工要求辞职,应按辞退富余人员的规定发生活补助费。

十三、劳动合同制职工合同期满后,要不要发给生活补助费??

在《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发〔198677)未废止前,劳动合同制职工(包括已转为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固定工)合同期满后不续合同的,应按《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的第二十三条发给生活补助费。?

十四、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原合同制职工是否可享受原固定工直系亲属劳保医疗待遇?

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原合同制职工仍然只享受符合计划生育子女的劳保医疗待遇。

十五、待岗富余人员发给生活费的标准如何确定??

待岗富余人员生活补助费标准按穗府〔9489号文第二十二条规定发给。即以广州市统计局颁布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按以下比例计发:其工龄满1年至6(6)的每月按平均工资总额35%计发;工龄满7年至10(10)的,每月按平均工资总额40%计发;工龄满11(11)以上的,每月按平均工资总额45%计发。具体数额每年10月份随失业救济金标准调整而调整。?

十六、企业与合同制职工原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全员劳动合同制原试点单位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条款与《劳动法》规定不相一致的如何处理??

原劳动合同与《劳动法》相抵触的部分,按《劳动法》的规定修改,属于双方约定的内容,任何一方均可提出变更建议,协商一致可以进行修改和补充。?

十七、劳动合同制职工被判刑监外执行或管制,劳动教养所外执行期间,企业能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粤府办〔8778号文规定,对于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的职工,企业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十八、股份制、公司制的企业实行全员合同制时,厂长、经理的劳动合同如何签订?

根据本市全员劳动合同制改革的有关规定和劳动部〔94360号文第四条第1款“实行公司制的企业厂长、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经理和经营管理人员的管理规定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的规定,此类企业的厂长、经理可与董事长签订劳动合同。如企业中董事长兼厂长(经理)的,厂长(经理)则与企业主管部门或行业(系统)行政领导签订劳动合同。私营企业的法人代表不需签订劳动合同。?

十九、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对于原国家女干部被安排到工人岗位的,退休年龄改为50周岁,那么企业的工人岗位根据什么标准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199210月劳动部门组织编印),是企业制定工人岗位规范的依据。企业工人岗位以此作为划分标准。?

二十、本市农林水系统职工(含本市城镇户口和农业户口)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是否可以流动?

本市农林水系统企业的职工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属本市城镇户口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可在本市范围内流动;属农业户口的职工,目前只能在本系统内流动。?

二十一、企业所属的学校、幼儿园、厂办医院等教职员工、医务人员,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时,是否也应与所属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应该与所属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

二十二、原固定工转为合同制职工,是否应实行试用期??

固定工转为合同制职工,一般不规定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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