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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劳动局公文处理办法
时间:2013-03-26 15-35-21
广州市劳动局 文件

广州市劳动局公文处理办法

各处室、公司、中心、所、技校、学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结合本局的实际情况,现就本局公文提出如下处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一、本办法特指以局、局办公室,以及按规定可以对外发文的局下属单位向局内外制发公文时的处理程序。?
    二、局办公室是公文的管理部门,负责局机关公文的管理并指导局属下单位公文处理工作。局法规处是公文的法律监管部门,负责对带普遍约束力的公文进行协调和法律审核。?
    三、公文制发分为:拟稿、会签、审核、签发、编号、印制、封发、立卷、归档等工序。
    四、局、局办公室、退管办、工改办、仲裁办、安委办、复议办、学会可就所辖业务直接对外发文;市劳动服务公司、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劳保中心、检测站、锅检所,可就有关具体业务的工作方法直接发文到有关单位,同时抄送局办公室和法规处备案,其余处室(单位)不得直接对外发文。?
    政策性的公文,必须以局名义发出。?
    五、除局指定具体单位或专人草拟的公文外,其他公文均由各业务部门按职能范围负责草拟。
    凡属上送市政府发布的规章和以局名义颁发的规范性公文,须于年初提出计划,报法规处汇总,纳入本局年度立法计划。没纳入计划的,一般不予受理。?
    六、凡以局名义发的公文,先送局办公室登记,然后,按程序办理,不得直接送局领导签发(人事处、机关党委、监察室涉及保密的公文除外)。本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法定权限(授权范围)和程序制定的,普遍适用于本市劳动行政管理工作的规定、办法、规则、实施细则、通告等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由局办公室送法规处审核后再按程序办理。一般性文件由局办公室按程序办理〔具体办文路线附后(略――编者注)〕。?
    七、由一个职能部门牵头承办、两个部门以上联合制发的劳动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由牵头的职能部门与有关部门共同负责起草报批,必要时可由法规处综合协调。?
    八、草拟公文的要求?
    1、拟制劳动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事前要深入调查研究,成稿后要认真征求有关单位和部门的意见,尽量使文件内容符合客观实际。?
    2、要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规规定。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应尽量与现行有关规定相衔接,并加以说明。?
    3、可能引起行政复议、诉讼的条款,如核发许可证、违章处罚实施细则等,须有法律、法规或规章作依据。?
    4、引用公文应注明出处,其中包括制文机关、时间、标题和文号。引文如未收入《劳动政策法规汇编》的,要附上原件或影印件。使用简称时,应先用全称,并在括号中注明简称称谓。引文书写应使用规范汉字和数字字码。?
    5、文件送审应随送必要的附件(如征集汇总有关部门的意见、建议及法律、法规依据),并在文后注明附件名称和序列。?
    6、文件的标题要准确扼要,内容层次分明,文字精练,简幅简短,书写工整,标点准确,文种恰当。
    7、除普发公文外,其他一般只能主送一个单位。抄报、抄送单位须严格掌握,做到严而不漏。
    8、草拟及修改公文要用原稿纸,用钢笔或毛笔书写,不得书写稿纸左边的装订位置。?
    9、公文送审前,拟稿部门应对上述内容作一次全面检查。?
    10、如属密件,应标明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并作出标识。?
    九、送审公文稿必须由拟稿部门领导签署意见(两个部门以上联合起草的,应由联合起草的各部门负责人签名)。?
    十、法规处对公文进行法律审核的主要内容?
    1、该件是否需要制发,其立法依据(法律依据、政策依据、事实依据)是否充分,适用范围是否明确。?
    2、有无与已发布的有关文件相抵触;与国家法律、法规,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是否一致。
    3、提出的要求和措施是否明确具体,切实可行,便于操作。?
    4、涉及有关部门的问题有无会商,意见是否一致,附件是否齐全。?
综合各有关部门的意见,对文件作出综合修改。?
    十一、公文的成文时间,以领导人签发日为准。从1995年5月1日起,本局开始执行公文主题词制度,主题词统一由局办公室题写。?
    十二、综合性的公文原则上以业务处室的意见为主。意见有交叉的,如经协调最终仍无法统一,由局办公室或法规处征求局领导意见后处理。?
    十三、办公室或法规处发出征求意见的公文稿,有关部门(单位)务必在限定时间内提出修改意见,并另用纸抄正后退回,误时视作同意。如一个部门中有两个人以上提出修改意见的,必须综合整理并经主要负责人签名后方可送局办公室。对无修改意见的公文,应写上“同意”或“无意见”,不能只签名字而无明确态度。?
    十四、领导已签发的公文,不得随意改动。如确需改动,须由局办公室转达签发领导,经同意后方能改动。违反本条的轻微者予通报批评,严重者予以行政处分并承担相应责任。
    发出的公文,主送、抄报、抄送单位由起草单位分发,局领导和局属单位,由局保密室分发。
    十五、经法核的公文,定稿发出时,由公文起草部门送法规处三份,以存档备案。并由保密室送各业务处室(公司)一份。报送上一级行政机关待批的文件,如被退回修改或再征求意见,仍由原文件起草部门负责征集有关意见,进行修改,经由法规处审核后,送办公室。
    十六、经法核的公文须实行上报备案制度,具体办法按《关于贯彻执行〈广州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的通知》执行(附后)。?
    十七、办公室或法规处每季或本年应对各部门执行本文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对检查情况拟出书面报告(或通报),对违反本规定的部门或个人,应提出处理意见并交党组研究决定。?


广州市劳动局
                    一九九五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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