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安全卫生与监察
劳动人事部文件 | |||||||||||||||||||||||||||||||||||||||||||||||||||||||||||||||||||||||||||||||||||||||||||||||||||||||||||
劳人护〔1984〕13号 | |||||||||||||||||||||||||||||||||||||||||||||||||||||||||||||||||||||||||||||||||||||||||||||||||||||||||||
|
|||||||||||||||||||||||||||||||||||||||||||||||||||||||||||||||||||||||||||||||||||||||||||||||||||||||||||
劳动人事部关于贯彻执行《炉窑护目镜和面罩》国家标准的通知 | |||||||||||||||||||||||||||||||||||||||||||||||||||||||||||||||||||||||||||||||||||||||||||||||||||||||||||
我部委托冶金部安全技术研究所起草的《炉窑护目镜和面罩》国家标准草案,业经国家标准局以国标发〔1983〕556号文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和名称为:GB4015-83炉窑护目镜和面罩,自1984年10月1日起实施。标准文本由技术标准出版社出版。为了贯彻《炉窑护目镜和面罩》国家标准,特作如下通知: 一、由武汉劳动防护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站根据本标准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请武汉中心站提前做好监督检验准备工作,并召开生产单位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会议,制定监督检验实施细则,以保证标准按期实施。 二、生产炉窑护目镜和面罩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本标准组织生产,并向武汉劳动防护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站申请《产品合格证书》和《产品检验证》。 三、商业经销单位收购、销售的炉窑护目镜和面罩,要符合国家标准,并附有检验机构的《产品检验证》。 四、自1984年10月1日以后,各使用单位应购置符合国家标准的炉窑护目镜和面罩,并建立炉窑护目镜和面罩定期检查和失效报废制度。 五、各级劳动部门、各级企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力措施,督促各有关单位贯彻执行上述标准。
附: 炉窑护目镜和面罩 The goggles and helmet for furnace operators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4015-83 (国家标准局1983年发布,1984年10月1日实施)
本标准适用于在炉窑前作业时,为预防红外线眼伤戴用的护目镜和面罩。 1.品种 1.1护目镜:普通型、前挂型、防侧光型 1.2眼罩 1.3防护面罩 2.技术要求 2.1对滤光片的技术要求 2.1.1滤光片的颜色应为暗混合补色,不得呈鲜明的单色。 2.1.2遮光号按下列公式划分: S=1+7/3log(1/τ) 式中:S——遮光号; τ——可见光透过率。 2.1.3各种遮光号的滤光片,其透过率要符合表1要求。各种遮光号的滤光片,在313nm波段的最大透过率不得大于0.1%;在210~313nm波段范围内,透过率不得超过313nm波段所允许的值。 表1
2.1.4屈光度。 不得大于-0.125D。 2.1.5平行度。 不得大于16棱镜度 2.1.6强度性能。 在有可能发生眼外伤的场所,滤光片应能承受45克钢球从1.3米高处自由落下的冲出;用在其他场所,滤光片应能承受16克钢球从0.6米高处自由落下的冲击。 2.1.7耐热性能。 经过耐热性能试验后,不得破裂或变形。 2.1.8表面质量。 在滤光片的中心部位不允许有可见的气泡、灰点、杂质、擦痕、条纹;在滤光片的四周不允许有影响视力的缺陷;一付眼镜的两个滤光片之间,不允许有明显的色度差异。 2.2对配件的技术要求 2.2.1各种配件应不易脱落和破损,并易于更换。配件表面必须平整光滑,边角处不得呈现易于刺伤皮肤的锐角。 2.2.2金属材料经过耐腐蚀性检验后,用肉眼观察不得有腐蚀痕迹。 2.2.3塑料材料应有耐热性能,经过耐热检验后,不允许有变形或干裂现象。 2.2.4塑料材料应当有耐燃性能,燃烧速度不得大于1毫米/秒。 2.3对眼护具的结构要求 2.3.1眼罩或眼镜须能将眼眶部位盖住,并要有通气结构。眼罩的边缘要光滑、有弹性。 2.3.2面罩佩戴时要稳固、舒适,窗口不得小于105×50毫米。 2.3.3滤光片应与眼睑部保持一定距离,不得使滤光片接触到睫毛。 3.检验方法 3.1光学检验方法 3.1.1颜色测试。 按照GB3609.3-83第5章的规定测试。 3.1.2遮光号测试。 按照GB3609.3-83第2章的规定测试。 3.1.3透过率测试。 按照GB3609.3-83第1章的规定测试。 3.1.4屈光度测试。 利用测屈光度的查片机进行测试,仪器精度要求0.06D。 3.1.5平行度测试。 按照GB3609.3-83第3章的规定测试。 3.1.6表面质量的检测。 在60瓦白炽灯光下,使眼和滤光片、滤光片和灯之间的距离,各保持30厘米,用肉眼来检查。以滤光片的最大弦的中点为圆心,在半径15毫米的圆面积内,为滤光片的中心部位,以及其边缘部分。对面罩上的滤光片按眼镜滤光片的相应部位检测。 3.2非光学检验方法 3.2.1滤光片耐热性测试。 按照GB3609.3-83第1章的规定测试。 3.2.2滤光片强度性能测试。 在外径为32毫米,内径为25毫米的钢制圆管上,放置垫厚3毫米邵氏硬度为40±2的橡胶垫圈,其内径与圆管相同,然后将样品放在橡胶垫圈上(球面滤光片的凸面应向上)进行冲击。 3.2.3金属配件耐腐蚀性测试。 按照GB3609.2-83第3章的规定测试。 3.2.4塑料配件耐热性测试。 将样品置于67℃±2℃的恒温箱中烘烤30分钟,取出后放在室温冷却。 3.2.5塑料配件耐燃性测试。 将眼镜框架(量好其长度)或取自面罩最薄部位的样品(150毫米×13毫米)之一端夹紧,使其处于与水平方向成45度角的状态,然后用酒精灯点燃另一端,测定火焰蔓延到中心位置的时间,算出其燃烧速度。样品数为3个,取其平均燃烧速度。 4.检验规则 4.1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的技术部门检验。符合本标准并获得合格证书后方可生产、销售。 4.2产品由生产厂按本标准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须附有产品合格证和检验证。 4.3每1000付产品为一批,生产厂必须按本标准规定,按批进行抽检,抽检数量如下: a.表面质量和颜色按2%抽检,允许不合格率为抽检样品量的5%;如果不合格率超过5%,则允许重新抽样复检一次,若不合格率仍超过5%,则此批产品为不合格。 b.透过率、屈光度、平行度、遮光号等按2%抽检,其他性能指标按0.3%抽检。如果有一付一项性能指标不合格,则允许重新加倍抽样复检一次,若仍有一付一项不合格,则此批产品为不合格。 5.包装、标志,贮存、运输和使用 5.1产品应有包装,并应附有产品检验证、合格证及使用说明书。包装箱要印明下列标志: a.生产厂名称及商标; b.产品名称; c.型号; d.数量; e.生产日期; f.遮光号; g.合格证书编号。 5.2产品运输和贮存中,禁止与酸、碱及其他有毒物质放在一起。产品应保持清洁,不得受压、受热、受潮和阳光照射。 5.3根据热源种类、温度等因素,推荐使用滤光片遮光号如表2。 表2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国家劳动人事部提出。 本标准由冶金部安全技术研究所、湖南冶金防护防治研究所、湖南省工矿民族贸易公司负责起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