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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报酬与经济补偿

转发市政府关于调整我市2004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时间:2013-03-26 15-35-21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文件
穗劳社工〔2004〕4号

转发市政府关于调整我市2004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主管局(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
    现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穗府[2004]5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增城市、从化市要按市政府的要求,从省政府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中,选定本地区2004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报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执行,同时送本局备案。
    二、各用人单位应当在10日内,向本单位劳动者公示所在地区2004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三、根据省劳动保障厅《转发省政府关于调整我省2004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劳社函[2004]954号),2004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包含职工个人依法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但暂不包含职工个人应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四、约定加班基本工资基数的日最低工资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不得低于32.70元/日和4.09元/时。
    五、根据国家劳动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21号令)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加班工资,以及中班津贴、夜班津贴、高温津贴、有毒有害岗位津贴和法定福利,不得列入最低工资核算范围。企业免费提供的住宿、用餐等福利待遇,不得作价视为职工的工资。
    六、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加大对企业公示最低工资标准,以及工资支付的监督执法力度,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四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