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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报酬与经济补偿

关于广州塑料制品三厂工资问题的复函
时间:2013-03-26 15-35-21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文件
穗劳社函[2000]272号

关于广州塑料制品三厂工资问题的复函

广州市塑料制品三厂:

你厂《关于企业因生产经营发生变化、部分生产线暂时停产、职工暂放假休息期间工资待遇如何计发问题的请示》收悉。现复如下:

一、仍应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和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的规定执行。

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所指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应与实际发放的工资一致。但你厂在执行中,实际发放的工资高于合同规定的工资,因此,应以实际发放的工资作为标准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三、企业因生产经营发生变化,暂时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工作日,应按企业工资分配办法计发工资;未提供正常劳动的工作日,可按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工作日的工资(扣除按厂出勤考核计发的津、补贴)计发。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的,新工资周期内应支付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未提供正常劳动的,按规定支付下岗生活费。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OOO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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