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专区 > 劳动报酬与经济补偿
政府专区

劳动报酬与经济补偿

劳动部、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做好1997年工资控制线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3-03-26 15-35-21

劳动部

文件

劳部发〔1997〕267号

劳动部、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做好1997年工资控制线工作的通知
 

交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旅游局、中国民航总局、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中国海洋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交通银行、上海电气集团、东北电力集团、华北电力集团、华东电力集团:
    根据劳动部、国家计委《关于对部分行业和企业实行工资控制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6〕198号),1996年国家对近年来工资总额增速过快、工资水平偏高的13个部门、企业实行了工资控制线办法。全年总的执行情况是好的,13个部门、企业工资总额和平均工资分别比上年增长11.75%和10.26%,低于同期全国12.1%和12.9%的增速,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增长过快的势头得到一定程度的控制,行业分配差距扩大问题有所缓解。但仍有少数部门,如电力、金融等超过了国家下达的工资控制计划。对此,劳动部、国家计委将于近期内会同有关部门成立专门检查组进行检查。
    1997年,国家将继续按照劳部发〔1996〕19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少数工资水平偏高、工资总额增速过快的部门、企业实行工资控制线办法。据此,确定交通部等13个部门、企业为1997年工资控制线实施单位(1997年工资基资数和工资控制计划详见附件)。为进一步做好此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要对实施工资控制线办法的重要性予以高度认识,并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把贯彻实施工资控制线办法作为当前工资调控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
    要切实加强并改进对所属企业的工资管理,严格统计报表制度,杜绝工资总额少报、漏报现象的发生;
    要进一步规范工资控制线调控范围,控制线实施部门所属全部国有企业(含国家控股股份制企业),均应纳入工资控制线调控范围;
    要继续做好对企业工资增长月度、季度情况的监测预警,发现不合理的增资现象,要及时予以制止。1997年前三季度工资实发情况,请于10月底前报送劳动部、国家计委;
    要加强对工资控制线全年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1997年,国家对工资控制线执行情况将采取自查、重点检查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等相结合的办法开展监督检查。各单位自查情况须于下年一季度末以前报送劳动部、国家计委。
                                                                         

   一九九七年九月五日


附件

1997年国有企业工资总额控制计划
单位:万元

部门

1997年工资总额基数

1997年工资总额计划控制数(到达数)

交通部

504603

555063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167313

184044

国家旅游局

7529

8282

中国民航总局

177256

194982

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

833063

916963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42165

46921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

51189

56208

其中:国电公司

28095

30343

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

1350

1485

交通银行

75801

84139

上海电气集团

66504

73154

东北电力集团

253664

279030

华北电力集团

274202

301622

华东电力集团

268063

294869

 

 
 
 
  • 中国政府网
  • 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
  •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网